栏目:居转户落户上海咨询    人气:0    日期:20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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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人才住房在吸引和聚集人才方面的作用,助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根据《关于加快引进培育重点产业领域中高端人才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吸引青年人才来包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包头市服务高层次人才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地区做好引进人才安居保障的各项工作。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负责对人才条件进行认定,其中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自治区驻包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人才资格认定;旗县区人社局、稀土高新区组织人社部负责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资格认定。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及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人才住房保障资金。各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购房折扣补贴、租金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工作。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履行本单位和部门职责。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属刚性引进人才的,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2021年3月3日起,到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除外)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或在我市登记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法人代表。

  

(二)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工作地区、单位未提供住房;未享受过“大学生集聚计划”住房优惠政策;未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申请租金补贴的,申请人须在包头市四区及稀土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示范文本合同,签订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第四条对采用技术咨询、兼职服务、技术入股等方式柔性引进到我市并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候鸟式”工程师(含退休工程师)等中高端人才,在包工作期间可免费入住我市人才住房。

  

第三章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保障方式分为购房折扣补贴、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非购房折扣补贴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夫妻双方同为保障对象的,不可重复享受安居保障,按夫妻其中一方可享受的Z高标准执行。对持《服务卡》人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无需网上预约,随到随办;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单身或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Z高限额6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Z高限额100万元。

  

第六条购房折扣补贴标准(2021年3月3日后购买)

  

符合《包头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目录(2021年)》中四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全职引进并落户的,在我市辖区范围内购买首套自用住房,按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标准享受成交价50%折扣补贴。

  

全职引进并落户我市的博士研究生,在我市辖区范围内购买首套自用住房,按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标准享受成交价5%折扣补贴。

  

全职引进并落户我市的“双一流”院校硕士研究生,在我市辖区范围内购买首套自用住房,按建筑面积90平方米标准享受成交价3%折扣补贴。

  

所购自用住房产权人应为申请人本人或与配偶共有。

  

第七条租金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6元(2021年3月3日后签订租赁合同)。

  

引进院士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商业模式等能够打造国家级产业集群的顶尖人才,每月提供300平方米的住房或相同平米的租房补贴。在包工作满5年且贡献突出的,可无偿获赠住房。

  

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创办企业具有国内一流技术水平的高端创业人才团队,为团队带头人每月提供200平方米住房或相同平米的租房补贴。在包工作满5年且贡献突出的,可无偿获赠住房。

  

博士研究生按照每月120平方米住房标准发放。前两年全额发放,后两年减半发放。

  

硕士研究生按照每月90平方米住房标准发放。前两年全额发放,后两年减半发放。

  

“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按照每月60平方米住房标准发放。第一年全额发放,第二年减半发放。

  

其他院校本科生按照每月30平方米住房标准发放。第一年全额发放,第二年减半发放。

  

大专、中专毕业生按照每月20平方米住房标准发放。第一年全额发放,第二年减半发放。

  

其他特需人才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第八条实物配租范围及租金减免政策。

  

选择实物配租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等高层次引进人才,前两年租金全免,后两年租金减半选择实物配租的本科生、大专、中专毕业生,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租金减半。以后年度符合续租条件的,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全额收取。

  

第四条之规定中免费入住人才住房产生的租金根据服务对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

  

第四章申请流程

  

第九条人才资格确认。申请人登录“中国包头人才网(进入“高层次人才服务”专栏,点击“人才住房保障”在线提出申请,按要求上传以下材料(上传材料需为图片或PDF格式,所有材料必须清晰有效):

  

1.身份证(正反面同页)、毕业证、学位证及在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人才荣誉称号、资格证书等材料;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属公务员的,需提供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属来包创业的,需提供创办企业营业执照;

  

3.内蒙古人社APP个人参保证明截图(柔性引进人才无需提供)。

  

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资格条件或上传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联系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市区两级人社部门于每周五(节假日顺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汇总后分别反馈市区两级住建部门。

  

第十条安居保障资格确认。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旗县区住建部门提交如下要件:

  

1.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后的《包头市引进人才购房折扣、住房租赁补贴申领表》或《包头市人才住房申请审批表》(表格在包头市住建局官网下载);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申请人提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折扣补贴申请人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申请人提供单身声明);

  

4.申请人房产证明(无房申请人提供无房声明;购买住房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网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租金补贴的,提供经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旗县区住建部门对申请人房产状况及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于每季度末完成本季度申请人员安居保障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根据申请人意愿,对申请人才住房的,市区两级住建部门组织实物配租;对申请购房折扣补贴或租金补贴的,由旗县区住建部门按照相应标准进行测算、核定、汇总,于每季度末完成安居保障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住建部门。

  

市住建部门进行备案,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市级匹配资金。市财政部门将匹配资金拨付至各地区财政部门,区级匹配资金由各地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拨付。区财政部门将上述补助资金拨付至区住建部门,区住建部门组织发放。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由单位直接发放。

  

市住建部门负责市本级人才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

  

第五章补贴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购房折扣补贴和租金补贴由市本级、受益地区和受益单位按比例承担。

  

(1)人才引进单位属于市本级财政拨款的单位,市财政承担100%;

  

(2)人才引进单位属于区级财政拨款的单位,由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

  

(3)人才引进单位属于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财政承担30%、用人单位承担70%;

  

(4)人才引进单位属于其他企业的,由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60%、用人单位承担10%。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在申请审核中严格把关,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根据反映线索,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各地区住建部门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全方位、全过程档案资料,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做好数据统计工作,避免重复申请、重复享受安居保障政策。

  

第十五条享受安居保障政策人员因工作、社保、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自接到申报之日起10日内向旗县区住建部门书面反馈。未按规定申报者,一经查实,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已发放的购房折扣补贴、租金补贴、实物配租期间减免租金如数退回,承租的人才住房立即腾退。

  

第十六条享受安居保障政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安居保障政策,并且按照第十五条之规定执行:

  

1.提交虚假信息或隐瞒相关信息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创办企业已注销的;

  

3.申请人存在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况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石拐区、白云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可参照执行。原我市人才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中国包头人才网在线申报如遇问题,与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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