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居转户落户上海咨询    人气:0    日期:202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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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人社部门有哪些减轻企业用工成本的支持政策?如何申请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如何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针对近期大家关心的本市应对疫情相关人社政策问题,市人社局进行了集中解答,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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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有哪些减轻企业用工成本的支持政策?

  

答:目前,本市人社领域已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措施主要有:

  

一是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是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20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三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

  

四是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此外,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本市还将积极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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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

  

答: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由于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自然增长,当年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高于上一年度,从7月份调整社保缴纳基数比4月份调整推迟了三个月,也就是在这三个月中,单位和个人都是按原基数缴纳,各方的缴费负担将普遍有所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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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答: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为便于参保单位办理社保缓缴事宜,本市推行了“线上预申报、不见面报备、非接触反馈”的服务举措,单位可通过拨打热线电话、登录“上海社保”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在线填报等方式,便捷办理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会在预申报提交成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申报预留电话,在约定时间内与联系人取得联系并向参保单位了解受疫情影响情况,确认申请延期缴纳备案原因。参保单位提交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并加盖公章,申请可通过挂号信或快递等方式递交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书面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方式反馈备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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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答: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其中,对于中小微企业,将裁员率条件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对于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对于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裁员率仍按照不超过2019年末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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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享受线上培训费补贴政策?

  

答: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对完成线上培训的职工,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600元。补贴期限为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各区也可根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补贴期限。

  

本市各区按照先备案、后培训、再补贴的方式,实施受疫情影响企业线上培训补贴。

  

企业培训前,按税收征管关系,向所在区人社部门进行备案,提交申请报告、培训方案、企业资质等证明材料,并签署《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告知承诺书》。经备案通过,企业完成培训课程后,向所在区提交学员花名册、授课记录证明材料、企业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三个月内将培训费补贴核拨至企业。

  

申报渠道主要通过邮件、传真、快递等“不见面”方式实现。各区咨询联系方式可参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微、官网发布的最新各区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职工线上培训补贴受理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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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培训课程服务商实施线上培训的,第三方服务商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原则上“第三方互联网培训课程服务商”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自有平台,二是拥有课程,三是能证实有真实培训过程,即能确保实现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企业自主开展线上培训,也应当满足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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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是否有指定名录?是否有指定课程?补贴标准是多少?停工期如何定义?政策实施期限到何时为止?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线上培训不指定培训机构,企业既可依托自主开发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各类APP软件等组织员工参加线上培训,也可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培训课程服务商开展线上培训。

  

培训内容由企业立足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

  

补贴标准为企业经向各区人社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的95%,对完成线上培训的职工,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600元。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

  

停工期包括企业整体停工,也包括企业部分生产经营业务处于停工状态,由各区人社部门结合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实际停工期进行确定。

  

政策实施期限为发文之日起至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影响消除之日止,但各区操作执行中也可根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政策实施期限。具体延长期限,可根据“沪28条”规定的“至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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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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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之间“共享用工”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答: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期间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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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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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不能举办大型招聘会,政府推出线上招聘,企业如何对接?

  

答:疫情期间,为满足企业和求职者线上招聘和求职的实际需求,企业可登录上海人社官网“公共招聘栏目”,在线使用发布用工信息、遴选简历、通知面试等线上招聘服务。求职者可在线进行岗位查询、简历投递,实现线上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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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后面临“用工荒”,长三角地区人员流动性比较大,三省一市有哪些协同措施?

  

答:目前,企业陆续复工后用工需求持续增加,“用工荒”成为当下企业面临的最现实问题。

  

2月27日,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主要领导召开专题视频会议,明确提出“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就业招工协调合作机制”并将其列入长三角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5项全新工作机制中加以推进。

  

目前,长三角地区相关部门已研究提出初步工作方案。重点考虑从两个方面纾解生产人员短缺问题:

  

一方面,建立信息对接机制。三省一市就业管理部门密切联系,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进展,及时了解本地企业用工需求,收集岗位信息,梳理汇总各类就业服务政策举措,在本地和其他省市就业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借助各地公共招聘平台或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联合组织开展各类线上对接活动和招聘会,畅通企业和求职者之间的用工对接通道。

  

另一方面,建立返岗输送机制。三省一市就业管理部门按照各地防控最新要求,精准匹配岗位招聘需求和劳动力资源情况,主动做好与企业以及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细化形成劳务对接方案,明确返岗时间、交通路线和人员组织等安排,按规定做好企业员工返岗工作。对于点对点集中输送的,依托人社部“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平台”做好相关工作,共同开辟企业员工返岗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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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缓缴社保费,对申办人才引进是否会有影响?

  

答:不受影响。目前在本市已参保缴费人员,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涉及单位参保职工逾期缴费的,在申办人才引进各相关业务时,包括人才引进直接落户、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留学人员落户、夫妻分居解困以及居住证积分申请等,视同其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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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变更工作单位后,未及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变更的,对申办人才引进是否会有影响?

  

答:不受影响。目前在本市已参保缴费人员,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变更,或新用人单位未及时接续缴费的,在申办人才引进各相关业务时,以新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承诺书等材料为准,视同其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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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新招聘人员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对申办人才引进是否会有影响?

  

答:不受影响。用人单位新招聘的人员,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申办人才引进各相关业务时,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承诺书等材料为准,视同其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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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疫情影响,办理人才引进落户时未按规定时限及时递交相关材料或及时办理落户,是否会受影响?

  

答:不受影响。目前,本市人才引进落户事项已实现“一网通办”。已经网上预审通过的,可错峰到相应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也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递交(涉及个税、出入境记录、劳动合同等时效性材料,请及时更新)。已经审批通过、但暂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可不受迁户时效限制。

  

资料来源:上海发布

  

编辑:尉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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