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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坊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和保障补贴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优先住房保障的居住困难户审核认定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规范〔2019〕17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困难户人数核定

  

(一)可以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人数的情况

  

1、截止该地块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

  

2、截止该地块征收决定公布之日,不具有被征收房屋处常住户口,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原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的军人、海员、船员、野外筑路、勘探、就学等人员,现户口在部队、单位或学校的人员;

  

(2)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正在服刑、劳动教养而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3)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4)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一方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离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认定)。

  

(5)非本市常住户口(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①其配偶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满三年且截止至本地块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具有本市居住证连续满三年的;

  

②其父母一方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离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认定)且截止至本地块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具有本市居住证连续满三年或出生即办理本市居住证的三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二)不予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人数的情况

  

1、父母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内的未成年子女。

  

2、父母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和父母共同核算他处住房建筑面积大于人均15平方米(含)的不能单独申请的成年单身子女(未满28周岁未婚男性及未满25周岁未婚女性)。

  

3、已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

  

三、住房面积的核查与认定

  

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面积和他处住房面积。

  

(一)他处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

  

下列房屋面积应当计入他处住房面积:

  

1、本市他处的承租公有房屋(包含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

  

2、本市他处的产权住房(包含网签购房合同、网签预售合同、预告登记);

  

3、因本市他处住房(含宅基地)动迁(征收)获得的补偿安置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

  

4、本市他处的宅基地住房;

  

5、本市他处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

  

6、本市他处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7、截止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5年(含)内,有下列情形的住房面积计算:

  

(1)出售或者赠与原有住房但未购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2)出售或赠与或其他方式转移并购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与购入住房之中面积较大的住房计算建筑面积;

  

(3)按照离婚判决书或者协议书,获得住房安置补贴款的,按照获得住房安置补贴款时的全市二手房每平方米成交均价折算住房建筑面积(离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房屋产权归属认定);

  

(4)因本市他处房屋征收(拆迁)获得过货币补偿,由于自身原因未购买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原则上按照获得货币补偿款时的全市二手房每平方米成交均价折算建筑面积。货币补偿款,应当包括被征收(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但不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奖励费。

  

(二)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计算。

  

1、《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难补贴申请表》中载明的全部申请人;

  

2、《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难补贴申请表》中载明的全部申请人的配偶、未满28周岁未婚儿子及未满25周岁未婚女儿;

  

3、本市他处住房内户籍人员;

  

4、离婚未满三年的原配偶。

  

5、下列人员,应该按照以下规定共同核算住房建筑面积:

  

(1)配偶(结婚需满1年);

  

(2)未成年子女及不能单独申请的成年单身子女(未满28周岁未婚男性及未满25周岁未婚女性)应当和父母共同核算住房建筑面积,父母双亡的应当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共同核算住房建筑面积;

  

(3)截止该地块征收决定公布之日,离婚不满三年的人员应当与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不能单独申请的成年单身子女(未满28周岁未婚男性及未满25周岁未婚女性)共同核算住房建筑面积。

  

(三)他处住房建筑面积确定

  

1、产权住房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下同)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尚未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根据网签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2、公有承租房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记载的居住面积,居住面积根据房屋类型结合对应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换算系数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执行。

  

(四)他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核定

  

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应当按照该住房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如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内无户籍人员,或者虽有户籍人员但按照规定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的,可以按照申请对象在该住房拥有的建筑面积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1、该住房为产权住房,《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住房建筑面积;《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产权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积除以房地产权利人人数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2、该住房为承租公房的,按照该住房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

  

3、该住房为宅基地住房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积除以批准建房人数计算。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内,申请对象以外的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简称“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建筑面积÷该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可以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不得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父母户口不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至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子女不得计入申请对象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四、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计算

  

按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居住困难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政策的除外。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在折算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时,应将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和非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合并计算。

  

非居住房屋(全非居)不享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五、居住困难户的申请和审核

  

(一)居住困难户申请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难补贴申请表》。

  

2、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被征收房屋和需核查的他处住房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需提供所在地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4、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地配偶上海市居住证和户籍证明、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需提供本人单身承诺书;离婚者,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及离婚后未婚证明。

  

5、共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赁公房凭证、户口簿等有关凭证。

  

6、如该户人员放弃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共同签署的《放弃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承诺书》,及征收事务所的审查材料。

  

7、核定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难核查申请。

  

征收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开始履行(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开始受领补偿奖励等款项或开始办理产权调换房屋办理进房手续)时,不再受理居住困难申请。可另行通过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申请。

  

(二)审核

  

1、受理

  

(1)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应将原件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交征收事务所经办人核对无误后,由申请人提交及经办人在提交的材料上签字确认。

  

(2)征收事务所对申请户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核查,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户信息输入信息系统;资料不全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户)需要补充的材料,申请人(户)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补充材料,未在5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的,由征收事务所作好注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2、住房核查

  

受理后,由市、区相关部门对申请户的他处住房等进行核查。

  

核查过程中,如需要申请人(户)提供相应材料的,由征收事务所书面告知,申请人(户)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补充材料,逾期不提供的,由征收事务所作好注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3、认定公示

  

住房核查后,符合居住困难户人员的信息,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期内如有人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完成核查并进行公布;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公示期满后按规定调整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4、放弃申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放弃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应在签约前由原全体申请人共同签署放弃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书面文件。

  

六、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在审核认定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补偿协议生效后,发现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认定有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停止发放该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七、监督保障

  

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认定各环节合法性的监察、审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日

  

本文由刘佳律师为您精心整理,如有征收问题可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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