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居转户落户上海咨询    人气:0    日期: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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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登记

  

(一)父或母户口在本县婴儿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居民户口簿。

  

(二)父或母是本县驻军部队军人

  

所需材料:

  

1.父、母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

  

2.父、母军人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三)父或母、婴儿是出国(境)人员

  

所需材料:

  

1.出生证明原件和大使馆、自治区外办出具的翻译件;

  

2.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

  

3.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父或母户口在本县婴儿无《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

  

1.出生医院或接生人员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

  

2.亲子鉴定;

  

3.父、母居民户口簿。

  

(五)公民个人收养

  

所需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2.父、母居民户口簿。

  

(六)父或母户口在本县婴儿六周岁以上补录有《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七)父或母户口在本县婴儿六周岁以上补录无《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

  

1.出生医院或接生人员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

  

2.亲子鉴定;

  

3.父、母居民户口簿。

  

二、死亡注销

  

(一)公民自然死亡

  

所需材料:

  

1.死亡人员户口簿;

  

2.死亡医学证明。

  

(二)在国外死亡

  

所需材料:

  

1.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和大使馆、自治区外办出具的翻译件;

  

2.死亡人员户口簿。

  

(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所需材料:

  

1.死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2.死亡人员户口簿。

  

(四)非正常死亡

  

所需材料:

  

1.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死亡人员户口簿。

  

三、分户立户

  

(一)本人有房屋产权证明

  

所需材料:

  

1.本人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正本或购房发票;直管公房、公租房的租赁证;

  

2.原户口簿。

  

(二)在他人有产权证明的房屋落户

  

所需材料:

  

1.房主房产证明(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正本或购房发票;直管公房、公租房的租赁证);

  

2.需房主和入户人共同填写申请表;

  

3.落户人的户口簿。

  

(三)在乡村有宅基地证,满18岁的直系亲属可以分户

  

所需材料:

  

1.房主户口簿;

  

2.房主与被分户人填报审批表;

  

3.宅基地证明材料。

  

(四)单位集体户立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所需材料: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合法证明;

  

2.法人填写的申请表。

  

四、县内户口迁移登记

  

所需材料:

  

1.房产证;购房合同正本或购房发票;直管公房、公租房的租赁证;

  

2.居民户口簿。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一)在校生

  

所需材料:

  

1.录取通知书;

  

2.户口迁移证;

  

3、身份证。

  

(二)原户籍在本县的毕业生(含退学学生)

  

所需材料:

  

1.毕业证(或退学证明);

  

2.原注销户口簿。

  

(三)原户籍不在本县,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可在本县入户

  

所需材料:

  

1.中专以上毕业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房屋所有人和入户申请人现场填报入户申报表(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填写入户申报表);

  

3.原籍户口簿;

  

4.原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六、迁往省外户口

  

所需材料:

  

1.准迁证;

  

2.户口簿。

  

七、外省、区迁入

  

(一)在本县拥有合法、固定职业的,可在本县入户

  

可在本县入户是指: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

  

所需材料:

  

1.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2.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房屋所有人和入户申请人现场填报入户申报表(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填写入户申报表);

  

3.原籍户口簿;

  

4.原户口簿不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二)在本县拥有合法房产的人员,可在本县入户

  

可在本县入户是指:可迁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

  

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发票或房证抵押贷款的凭银行盖章的复印件;

  

2.原籍户口簿;

  

3.原户口簿不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八、军人

  

(一)军队转业干部(含士官)及家属随迁落户

  

所需材料:

  

1.转业证(退伍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结婚证、随迁家属户口簿;

  

3.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二)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

  

所需材料:

  

1.民政部门文件或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介绍信;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4.结婚证、随迁家属户口簿。

  

(三)由本县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

  

所需材料:

  

1.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2.复退军人介绍信或退伍证;

  

3.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四)军人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县的

  

所需材料:

  

1.复退军人介绍信或退伍证;

  

2.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父、母的《户口簿》。

  

(五)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县就业或落户的军队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县管理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所需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迁入人员户口簿;

  

2.结婚证;

  

3.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九、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一)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

  

1.变更姓的,需亲生父母双方到场按规定填报变更姓名申请表(父母一方去世的,由在世的父或母到场办理;父母双亡的,由监护人到场办理);

  

2.变更名的,需亲生父母到场按规定填报变更姓名申请表(父母一方去世的,由在世的父或母到场办理;父母双亡的,由监护人到场办理;离异的,由监护人持法院判决书、民政部门离婚证明到场办理);

  

3.变更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成年人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

  

1.本人按规定填报变更姓名申请表;

  

2.变更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更正出生日期

  

所需材料:

  

1.本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未成年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3.户籍信息明显存在逻辑错误的,派出所调查申请人相关的社会关系以及村(居)委会负责人询问笔录,出具综合调查报告。

  

(四)变更民族

  

所需材料:

  

1.随父母变更民族的,需持宗教局出具的《批准(更改)民族成份通知书》或本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和户口簿;

  

2.因其他原因需变更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及户口簿。

  

(五)变更住址

  

所需材料:

  

1.房产证、购房合同正本;

  

2.户口簿。

  

(六)变更性别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

  

3、其它相关证明(村居委会证明、调查核实材料等)。

  

4、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公民出国(境)和回国(入境)户口的管理

  

(一)户口被注销需恢复的

  

所需材料:

  

1.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3.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二)港澳、台、华侨居民获准回内地定居

  

所需材料:

  

1.批准定居通知书或华侨回国定居证;

  

2.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

  

所需材料:

  

1.入籍批准书;

  

2.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十一、离婚迁回原籍入户

  

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户口簿。

  

2.原迁出户口簿或村居委会出具的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派出所签注意见)。

  

3.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

  

十二、县外农村与本县农村居民结婚入户

  

所需材料:

  

1.村委会介绍信(派出所签注意见)。

  

2.户口簿、结婚证。

  

十三、除自治区生态移民和因婚迁入以外,由县外农村或由城市迁入本县农村的一律不予办理。

  

十四、办理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

  

1、首次申办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到期需要换证的,申请人持本人户口簿、血型证明单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本市常住户口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申请补办身份证件的,申请人持本人户口簿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或贺兰县公安局任一户籍派出所申请补办居民身份证。

  

3、需提供材料:

  

申请人持本人户口簿,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窗口受理民警对申请人与人口信息库中原有办证照片进行人工比对,核对信息无误后受理,对于核对信息后不能确认真实性的人员,现场进行解释说明,告之其返回户籍地派出所办理。申请人在办理居民身份证后,急需用证的可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十五、办理居住证

  

所需材料:

  

1.本人持身份证。

  

2.房主身份证、房证复印件或单位乡村居住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居住在用工单位、建筑工地的由所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提供法人信息。

  

十六、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实施);

  

2、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宁公通{2006}281号);发布机关及日期:公安厅2006年12月5日;

  

3、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银党发{2013}16号);发布机关及日期: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4日;

  

4、<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5、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8、《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9、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相关事项的批复》贺政函[2015]49号

  

10、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银党办(2016)58号]

  

十七、办理程序

  

1、区内户口迁移:①到入户地派出所填写《入户审批表》;②入户地派出所网上审核后一次性办理转户手续。

  

2、区外户口迁移:①到贺兰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填写《入户审批表》;②公安“窗口”网上审核后办理准迁证;③到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户口;④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3、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①首次申办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到期需要换证的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②丢失或损坏申请补办身份证件的,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或贺兰县公安局任一户籍派出所申请补办;③办理居民身份证后,急需用证的可就地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4、更正出生日期、补登补录户口等需经县公安局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统一报县局审批。

  

5、变更更正民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逐级报县局、市局审批。

  

6、其它户口申报事项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十八、办理时限

  

1、公民更正出生日期、补登补录户口等需经县公安局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由派出所正式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申请和纸质申报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县局在收到派出所申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2、变更更正民族,派出所正式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局审批,县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局审批,市局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日内领证(节假日顺延)。

  

4、临时居民身份证:当场办结。

  

5、其它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户口申报事项,派出所当场办理。

  

十九、收费标准

  

1、居民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每本5元。

  

2、户口迁移证、准迁证: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每证2.5元。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40元。

  

4、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

  

城关派出所:

  

金贵派出所:

  

立岗派出所:

  

常信派出所:

  

暖泉派出所: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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