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常见问题    人气:0    日期:202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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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一、申办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2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2013年4月1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门、所在区县政府或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

  

(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3.学习成绩基本要求: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的毕业生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三)根据《2013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另行公布)评定后,达到落户标准分。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须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表中所涉及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信息网上下载)。

  

(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本专科文科专业学生须提供“一级”以上,本专科理工科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以上)。

  

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计算机等级证书。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可免于提交。

  

(七)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2013年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八)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13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当年有效);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九)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夫妻分居已满一年的,须提供:

  

⑴夫妻另一方上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不含股份制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和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自主创业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具体要求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并在就业信息网上另行公布)。

  

5.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的各类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在2013年6月15日前,学校须出具当年本校所获专利毕业生名单确认函(以高校校办发文形式提交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三、申报流程

  

(一)初审机构须在3月上旬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初审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见附件3)

  

(二)用人单位登录就业信息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初审机构。

  

(三)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工作人员带好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初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四)相关初审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受理。

  

(五)其他特殊情况(如用人单位尚无相对应初审机构等)可登录就业信息网上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携相关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四、受理期限

  

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自2013年3月上旬起受理。受理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五、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

  

详见上海高校(

  

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市区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的规定

  

(西安市人控办摘编2009年5月)

  

一、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可直接办理落户;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可“先落户,后就业”。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第七条、第八条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三条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均可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的配偶、未婚子女也可以随迁。应届毕业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还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二条,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可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对待。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后一年内在西安市区初次就业的,可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超过一年在西安市区就业的,按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专科应届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即可申办落户。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第九条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四条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三、本科及以上往届毕业生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本市市区就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均可申办落户。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第八条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三条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往届毕业生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参照《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但已在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四、经公开考试被正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员的高校毕业生,或被驻军单位聘为文职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办理落户。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第十条规定: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市区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正式录用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

  

2非农业户口。

  

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市区内中央和省、市、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人员,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军队单位聘用文职人员和军队院校无军籍学员户籍管理的意见》(市政办发?2008?51号)规定: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驻本市市区各单位聘用的文职人员申请户籍迁转以及配偶子女随迁,按照中央驻本市市区企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程序执行。

  

五、普通中专应届毕业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即可落户。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284号):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就业满2年以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六、长期在西安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落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规定: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

  

3随迁。

  

这些规定,同时适用于长期在西安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各类大中专学校历届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和非全日制(如高自考、电大、函授、夜大等)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也包括从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已在外地就业并落户后重新在西安市区就业的社会在职人员。

  

七、支持大学生创业者落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14号)规定:市人控办、市公安部门要支持大学生创业者落户,对于已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2006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专学历以上的毕业生,一律支持帮助其办理落户手续。

  

八、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西北五省区和西藏自治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可将户口保留在本市或落回本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西安市生源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包括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可将户口保留

  

4在本市;从外地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落回本市的,可以恢复户口。

  

问题解答

  

(一)“用人单位”的具体含义?

  

依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二十一条的解释,《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各类民办学校、医院等非企业单位,但不包括外地公司在西安设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联络处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哪些学校属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指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非全日制的其他高等院校。具体是指纳入国家、省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

  

(三)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如何理解?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或省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招生,入学后依

  

5法注册学籍,完成规定的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的学位证书并经电子注册,毕业离校时持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人员。依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2001年起国家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学历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四)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如何理解?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当年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按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或未落实就业单位,按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报到后等待就业的毕业生。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105号)精神,毕业后一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视同应届毕业生对待。

  

(五)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往届毕业生”如何理解?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往届毕业生”,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下发执行后,自毕业之日起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两年才在西安市区初次就业并持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不包括在此之前毕业已按计划分

  

6配就业的毕业生,亦不包括在此之后按就业协议已在外省、市就业落户的毕业生,也不包括毕业后到外省、市就业而将户口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超过两年的人员。这些人员均属社会在职人员。

  

(六)申请户口迁入市区人员的年龄如何计算?依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九条,申请户口迁入人员的年龄按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计算。

  

(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如何计算?

  

依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条,按《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为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用人单位须为申请户口迁入人员提供市地税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和省、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

  

(八)“合法固定住所”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依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二十四条解释,所谓“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上海落户政策汇集:

  

1、应届毕业生

  

按申请表填报,由就业办打分,如通过则能落户。

  

附件1: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2、持有人才居住证满7年

  

  

留学人员来沪申报户籍

  

出国留学归国人员目前规定应在3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入沪申请,否则将无法办理。附件5:留学人员申办来沪工作定居须知

  

另附:

  

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左边加分右边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人事代理人员落户省人才中心流动人才集体户口手续办理程序来源:点击数:-3-2

  

5毕业生落户流程

  

1、代理单位在省人才中心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后,毕业生持省人才中心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到学校开具《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

  

2、代理单位或毕业生,持《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前往“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南京市上海路203号,电话:025-),在《户口迁移证》背面加盖“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专用章”。

  

3、代理单位或毕业生,持《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到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部户籍窗口加盖人事代理部业务公章后,携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直接前往华侨路派出所户籍前台(广州路号213-3号)办理落户。

  

引进人才落户流程

  

1、代理单位凭省人才中心开具的《人才调函》和南京市公安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到原户籍所在地开具《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代理单位或引进人才持省人才中心《人才调函》、南京市公安局《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到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部户籍窗口加盖人事代理部业务章后,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直接前往华侨路派出所户籍前台(广州路号213-3号)办理落户。

  

备注:特殊情况的,由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部工作人员代为前往华侨路派出所办理。

  

毕业生接收办理指南

  

来源:点击数:-2-1

  

1一、文件依据

  

1、《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96号令);

  

2、《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委托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人才[1995]27);

  

3、《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

  

4、《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苏人通[2002]99号);

  

5、《关于印发〈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发[2004]33号);

  

6、《关于填报2006年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的通知》(苏人通[2005]245号);

  

7、《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

  

8、《关于规范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通[2005]162号)。

  

二、范围对象

  

被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单位接收,符合江苏省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规定的毕业生。

  

三、报送材料

  

(一)代理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应提交:

  

1.领取、填报《XX年毕业生需求信息表》;

  

2.代理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盖章的《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

  

3.应届毕业生学校就业部门盖章的《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

  

4.《人事代理手册》;

  

5.接收毕业生为在编人员的,提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凭证》(省属事业单位)或用人计划证明(部属事业单位),并在协议书上需注明“在编”字样;接收毕业生为非在编人员的,需在协议书上注明“非在编”字样,并由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四、办理程序

  

(一)经办人审核材料(根据工作要求需要报批的办理报批手续);

  

(二)审核合格的,经办人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人事代理专用章(1)”,返还《就业协议书》,留存《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委托代理方缴纳代理费用;

  

(三)经办人携《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到省教育厅办理备案手续;

  

(四)代理单位凭省教育厅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到省人才中心报到。

  

五、办理时限

  

凡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办结。

  

六、承办部门

  

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联系电话:025-。

  

2017年上海积分落户细则:

  

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适用对象和基础指标及分值

  

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左边加分右边。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及分值

  

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2.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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