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7-14
免费提供最新落户政策及一对一落户上海方案
留学生/应届生/非婚子女 落户上海咨询
摘要: 上海的购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附沪府发〔2010〕34号文和沪府发〔2011〕3号文通知。 上海购房政策 1.暂停发放第三套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以家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应认真遵守央行和银监会的最新规定,以贷款方式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2.上海每户限购一套房:暂定本市及其他省市家庭只能在本市购买一套新商品房(含二手房)。违反规定购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三.拆迁户预挂牌:为增加普通商品房供应量,分配给拆迁户的拆迁户房(配套商品房)允许挂牌交易期限由5年调整为3年。 四、抓紧开展房产税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我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关于贯彻落实我市及其他省市的通知,家庭只能在本市购买一套新的商品房 沪房管市[2010]360号 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暂定本市及其他省市居民家庭(含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购买一套新商品房(含存量二手房)。现将实施《条例》的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0年10月7日起,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预售合同、买卖合同、销售合同,以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下同)时,购房人应如实填写《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不是一户的,分别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申报表》应附在采购合同中。购买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商品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向同一住户销售或引进两套以上商品房。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履行核查义务,对《申报表》填写的信息进行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者与购买者串通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销售,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中。 第三,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加强审查。受理商品房预告登记、过户登记时,应当核实《申报表》及购买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附件:买家及家庭成员申报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10月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部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部分个人住房进行房产税征收试点。《申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房地产税制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的重要部署,也是十二五期间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