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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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8日,上海市房管局及上海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通知》(沪房市场〔2018〕21号),在新网签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8年3月1日版)中新增了第十一条卖方户口强制迁出条款,该条款如下: 第十一条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甲方未能及时迁出户口的,承担以下责任: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_‰的违约金,计算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公安机关迁户依据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公共户”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 (一)市内户口待定的; (二)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亲情提示↓↓↓ 强制迁户推行已得到保障! 户籍对于孩子而言,意味着就近上学及学籍问题。在二手房、尤其是学区房交易中,很多卖方在出售房产后拒绝将户口迁出,有些因系唯一住宅,在出售后没有房产落户的。针对卖方的拒迁户口,买方往往无法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户口问题属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如到法院诉讼解决,法院也不会受理。只能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卖方承担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而言法院往往调整幅度较大! 上述条款如果没有取得公安局的同意,该条款仍然可能成为摆设。在卖方没有向公安机关申请的情况下,作为公安机关是否有权依据《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将卖方户口强制迁出还存在大大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