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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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户籍业务办理指南

  

一、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

  

婴儿出生后30天内,婴儿父母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婴儿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荆门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一)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二)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无结婚证,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无结婚证,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办结时限:3周岁以下当场办结;3-16周岁(不含)3个工作日内办结;16周岁以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特殊规定

  

(一)在同一县(市、区)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落户。

  

(二)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落户;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夫妻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落户;

  

夫妻女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女方部队所在地落户;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其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收养登记(收养落户)

  

公民收养未落户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可以凭本人或抚养人的陈述情况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和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落户。

  

办结时限:持《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申报的,当场办结;未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未办理《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需民警调查核实和履行规定程序。

  

是否收费:不收费。

  

四、死亡注销登记(死亡销户)

  

公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其他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五、参军服现役注销户口登记(入伍销户)

  

公民被批准服现役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且具有军籍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在公民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二)公民入伍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

  

(三)被批准服现役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户口登记在学校集体户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六、出国(境)注销户口登记(出国、出境销户)

  

(一)公民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

  

3.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2.外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3.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七、人才落户

  

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资格的人员,可以在实际居住的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或者经教育部门认证的国外、境外等同于中专以上院校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县(市、区)内户口迁移的,当场办结;省内跨县的,3个工作日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八、购房落户

  

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

  

(二)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档案摘抄表、或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

  

(三)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合法稳定自住房屋有多名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由产权人共同申明确认其中1名产权人作为户主登记常住户口,接迁直系亲属按以上规定办理。

  

办结时限:县(市、区)内户口迁移的,当场办结;省内跨县的,3个工作日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九、租房落户(征得房主同意)

  

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并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同意落户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将户口登记在所租赁房屋,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书面申请;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房屋产权人同意户口迁移的声明;

  

(四)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办结时限:县(市、区)内户口迁移的,当场办结;省内跨县的,3个工作日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租房落户(未征得房主同意)

  

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家庭)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书面申请;

  

(二)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县(市、区)内户口迁移的,当场办结;省内跨县的,3个工作日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一、直管公房落户

  

城镇地区实际居住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住建部门与居民签订的直管公房租赁契约或分配给居民居住的证明,或者单位(部队)房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公房权属证明、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证明;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房指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并取得合法产权的配套性住宅。其中,直管公房是指由住建部门管理并分配给居民长期居住的国有配套性住宅。单位(部队)公房是指由单位(部队)管理并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的集体所有配套性住宅(不含小产权房、集体宿舍)。

  

办结时限:县(市、区)内户口迁移的,当场办结;省内跨县的,3个工作日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二、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但未达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落户,需要基本材料如下:

  

(一)书面申请;

  

(二)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

  

办结时限:县(市、区)内户口迁移的,当场办结;省内跨县的,3个工作日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三、工作招聘、录用、调动落户

  

被招聘、录用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纳入云南省“千人计划”和州市招才引智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在就业地落户。需要基本材料如下:

  

(一)书面申请;

  

(二)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就业地社区集体(家庭)户落户且有随迁家属的,需要提供组织(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直系亲属证明材料和随迁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在实际居住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有随迁家属的,需要提供组织(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和随迁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在实际居住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且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同意落户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和房屋产权人同意户口迁移的声明以及.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有随迁家属的,需要提供组织(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和随迁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县(市、区)内户口迁移的,当场办结;省内跨县的,3个工作日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四、大中专院校招生(转学)落户

  

凡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招录,被我省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入学(转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移至就读学校所在地或保留在常住户口登记地。对于学校所在地为城镇地区,且未设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学籍证明;

  

(三)户口迁移证;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入学(转学)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云南省内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三)项。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五、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肄业)落户

  

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后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将户口迁移至省内的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就业单位或社区集体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毕业证(肄业证);

  

3.就业报到(登记)证;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6.居民身份证;

  

7.入学前居民户口簿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迁入地为城镇的,不提供第5项材料;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读时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大中专院校肄业生户口迁移按本款规定办理,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

  

(二)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居民身份证;

  

迁入就业单位集体户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

  

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或社区集体户。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六、现役军人家属户口迁移登记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随军家属可以向部队驻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常住户口迁移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部队师(旅)级(含)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家属随军的批复文件;

  

2.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且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城镇地区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共同居住的,现役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书面申请;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现役军人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在其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现役军人同意落户书面申请;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县(市、区)内户口迁移的,当场办结;省内跨县的,3个工作日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返乡村原籍户口迁移登记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乡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职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不得办理返农村原籍常住户口登记;本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不提供第3项材料;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八、乡村地区户口迁移登记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意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办结时限:县(市、区)内户口迁移的,当场办结;省内跨县的,3个工作日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九、乡村地区分户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公民姓名登记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姓名”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首次登记姓名,以《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婴儿姓名为准,生父母协商一致的,可同时申报出生登记、姓名变更,并在曾用名中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婴儿姓名,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公民户口登记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依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十一、公民性别登记

  

公民首次性别登记应当以《出生医学证明》中,记载性别为准,分别填写为“男”或者“女”。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

  

二十二、公民性别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三、公民民族成份登记

  

(一)户口登记中的民族成份须为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二)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公民首次民族成份登记,且父母民族不相同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

  

本条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二十四、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公民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民族成份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五、公民出生日期登记

  

公民首次登记出生日期应当以《出生医学证明》中记载出生日期为准。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并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确认登记。

  

二十六、公民籍贯登记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中的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户口登记地;不能确定祖父户口登记地的,随父亲的籍贯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二十七、公民出生地登记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中的出生地,在国内出生的,应填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关所在地;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在港澳台出生的,应当根据其出生证明,分别填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在国外出生的,应填写国家标准认可的国名或地区名。

  

二十八、其他户口登记事项登记、变更

  

公民的婚姻状况,职业,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身高、血型,监护人、父母、配偶信息等户口登记事项由社区(驻村)民警入户访查采集登记或户籍民警窗口接待登记。

  

公民的婚姻状况、职业、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身高等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九、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换领、补领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大厅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为其申请办理、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原居民身份证;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社会保障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省外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办理居民身份证需要交验云南省居住证或暂住登记证明。

  

办结时限:绿色通道证件15日内完成制发;普通证件30日内完成制发。

  

是否收费:首次申领不收费;换领收取工本费20元/证,补领收取工本费40元/证。

  

三十、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到就近的公安户政窗口申报挂失。

  

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可以及时上交就近的公安户政窗口,公安机关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三十一、流动人口暂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暂住5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在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

  

公民未及时在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可补办暂住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三)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五)工商营业执照(需为法定代表人);

  

(六)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材料。

  

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时间为以上证明材料记载时间。

  

办结时限:暂住登记当场办结,补办暂住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十二、居住证办理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公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十三、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2个月内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逾期2个月未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的,需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年限自重新办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十四、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出具的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法定身份证件为: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凡法定身份证件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事项,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出具证明。

  

(一)公民姓名;

  

(二)公民曾用名;

  

(三)公民性别;

  

(四)公民出生日期;

  

(五)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六)公民民族成份;

  

(七)公民出生地;

  

(八)公民籍贯;

  

(九)公民常住户口登记地住址。

  

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出具证明。

  

(一)户口迁移情况;

  

(二)住址变动情况;

  

(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

  

(四)注销户口情况;

  

(五)同户人员与户主间亲属关系。

  

三十五、公安户政窗口可以出具的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户政窗口开具相关证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民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类户口登记项目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户口登记事项,可以由公安户政窗口查阅历史户籍档案并出具证明;

  

(二)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因虚假重复户口被注销等6类情况,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应当予以出具;

  

(三)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的,需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后予以出具;

  

(四)对住旅馆、参加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具法定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的人员,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应在核实身份后为其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应在核实身份后为其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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