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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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 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 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公通字〔2020〕5号)和《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温政办 〔202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及本市市内户口迁移适用 本细则。国家、省、温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 整户迁移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户口迁入乐清市分为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 户、人才引进落户和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五条(一)在乐清市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 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入房屋 所在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 简称“房产证明”,下同); 3.随迁人员,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2— 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由 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 乐清市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二)乐清市户口人员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 关系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 迁入该房屋坐落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权属证明; 3.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 4.亲属关系证明; 5.随迁人员,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第六条在乐清市租赁公有房屋并已实际居住,本人及其共 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公有租赁房屋 所在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实际入住的水电费发票等证明; 4.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未成年子 女的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下同)。 第七条市外户口人员租赁居住本市城镇地区私有房屋1年 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租赁 —3— 登记备案(申报登记)1年以上,且该出租房屋已签订治安责任 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 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3.租赁房屋证明。包括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 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 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报登记)证明; 4.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证明; 5.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遵循“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立为一户”的原则,租赁期间该 房屋无户口登记(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离开租赁房屋到其 他房屋实际居住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第八条市外户口人员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 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以在房产所 在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企业营业执照、个人完税证明; 3.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证; 4.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5.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九条经批准调入本市工作或者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 —4—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以将户口迁 入本市。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户口迁移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市委组织部或者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公务员(参公)录 用审批表、公务员流动介绍信、公务员登记表、转任审批表或者 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流动介绍信、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同意 聘用备案复函、国企工人转移介绍信等(具有其中一项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