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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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断有朋友咨询,公租房内有户口,遇到拆迁,是不是就能享有拆迁利益?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不能简略回答,所以趁着出差的闲暇时光写下这篇文章,以做参考。 有户口不一定就有权利。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意见,只有公租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才享有拆迁利益。换句话说,只有户口,但不满足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同住人条件,是无权享有拆迁利益的。 同住人如何认定? “同住人”作为主张动迁安置利益和公房利益的身份条件前提,怎么认定显然十分重要。这里先说遇拆迁时法院是如何认定同住人的。 1、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也就是说,在上海有自购产权房的就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有人会问,条文中的结婚是指和承租人还是共同居住人?一般情况下,两者都可以。 3、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4、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5、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符合同住人条件就一定能获得拆迁利益? 当然不是,以下即使符合上述同住人条件,也不能享受拆迁利益。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仅是享受过其它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的人不能获得拆迁利益,享受私有产权房拆迁补偿的除外。 房屋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 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