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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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先生的父母在上海市区有一套公租房,登记的承租人是叶先生的父亲,叶先生的户口也在这套公租房内。后叶先生与赵女士结婚,两人搬至外区居住,赵女士的户口一直在娘家未迁入。2020年,叶先生与赵女士离婚,后赵女士了解到在她与叶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夫叶先生父母的房屋遇到动迁,遂提出要求分割安置补偿利益。那么已经离婚的媳妇,户口不在里面也没有实际居住,动迁后能否要求分割安置补偿利益? 一、赵女士户口不在里面也没有实际居住,是否属于安置补偿对象? 赵女士是否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在于确认赵女士是否属于同住人?按照上海市动迁安置政策,公房动迁安置所得属于承租人与同住人共同所有。一般是按均等分割,对于无生活来源的老人及抚养未成年人的同住人可以适当照顾多分。 认定公租房同住人要求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本市常住户口在里面(因结婚在该屋居住满两年的同住人配偶除外);二是动迁许可证签发时已经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三是在本市他处无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赵女士并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就不能认定为同住人,也就不能获得安置补偿利益。 二、虽然赵女士不属于同住人,是否还有可能享受到安置补偿利益? 虽然赵女士户口没有在这套公租房内(或者即使在里面也仅仅是空挂户口的情形),原则上在动迁补偿分割时不会考虑,但是不排除有特殊情况。 比如(1)赵女士和叶先生离婚之前,叶先生属于公租房的同住人,那么根据当初的安置政策,征收方有可能在动迁时基于叶先生与赵女士的婚姻状况,把赵女士按照引进人口同样予以安置的。 (2)虽然承租人是叶先生的父亲,在他与签订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有义务安置房屋的同住人及使用人,动迁协议上有可能有赵女士的名字,她就有可能依然享有安置利益。 三、那么已经离婚的赵女士具体该怎么办? 1、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那么赵女士可以当初公租房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赵女士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凭调查令调取动迁协议和补偿款支付凭证等材料。如果在协议上,赵女士属于安置对象的,就说明她在动迁安置中是享有利益的,不给予分配的话,一旦下次赵女士在遇到动拆迁,将被排除在补偿安置人员之外,显然是不公平的。 3、一旦提起诉讼,赵女士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动迁组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说明当时的安置政策。 4、如果协议上没有名字,说明赵女士就不属于安置对象,也就没必要诉讼了,可以撤诉。即使赵女士就此撤诉,如果其前夫叶先生享受了安置利益,但是当初离婚时没有就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话,赵女士同样可以另行起诉,请求法院予以分割叶先生所享有的动迁安置利益。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