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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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也整理了很多关于动迁户口问题上海信息,以及大家所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海动迁安置户口问题,上海居转户流程与攻略——户口迁移,上海市房屋动迁与户口的问题,上海常住户口管理新规!户口迁入迁出有重要变化!,关于上海动迁时的引进户口问题,私房动迁征收,谁是安置人口(上海地区)?,请教关于上海户口和动迁问题??

  

上海的动迁政策就是有户口的方可以纳入动迁内,就目前的情况你老婆没其他办法能安置,除非事在人为了.......

  

前文说到“一网通办”中相关内容填写攻略,填写完成后剩下的时间就是等待,一般顺利的话每月上半月完成网上信息申报,下个月29号左右可以进入公示阶段,公示阶段显示信息很简单,仅7个字”办理状态:公示中”。2021年每月29号开启公示公示一般7天完成,公示完成后还需要等待状态变更为“批件打印完成”。一网通办完结截止到此时,“一网通办”上相关流程才算完全结束,同时也意味着户口审批已经完成。此时,你需要的是在微信上关注“上海公安人口管理”的左边公众号右边,通过右下角进入“上海人口管理信息平台”-“落户审批查询”。

  

首先要说的是各地块的动迁政策都不同,不同类型的房子所适用的动迁政策也可能不同,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户口和所获得的动迁安置费还是有关系的,一般会出现在动迁价值托底政策里面。被安置人口一般是按照户口确定的,只要户口在里面,而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一般会被认定为被安置人员,享受相关的安置待遇。

  

上海人!你的户口又升值了!近日,市公安局发布了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并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亮点一房屋买卖后,上家户口可被直接迁出“新《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这次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举重若轻,直接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将卖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不影响新房主的落户。上海公安的这种有担当的行政管理创新,在*也在先行之列。亮点二明确划定可迁入房屋户口的亲属范围“《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同时,新规将以往上海人最关心的:婴儿如何办理出生登记?非亲属间户口可以迁移吗?房屋买卖后,上家不肯迁出怎么办?等等重要问题也全部做了更加明确的新规定!常住户口管理8大热门问题『权威解读』1.常住户口的登记原则是什么?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2.婴儿如何办理出生登记?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同时,对于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3.哪些情况需要注销户口?以下4种情况需要注销户口:“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经批准前往香港、*地区定居,或者自行取得香港、*、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籍的”同时,对于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公安派出所告知后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经可以依职权注销其户口。4、注销户口人员户口问题注销户口的原本市学生集体户人员恢复户口后,对于不符合落户本市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直接将其户口迁出,并开具《户口迁移证》。5.非亲属间户口可以迁移吗?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父母关系,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6.集体户口、公共户口证明户籍信息公安派出所对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签发个人户口卡,凭个人户口卡可以办理相关社会事务。7.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开具户籍证明?难以用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证明的下列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开具户籍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五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注销户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户口事项。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8.在拥军优属方面有什么新举措?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本市的,经部队同意,可以在符合*规划的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设立家庭户,并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迁入该户。

  

不要中了他们的道!动迁过程中,他们会把你家及其相关的的信息,调查的一清二楚,只是不轻易说!但,在报告中会提到,动迁户是看不到这份报告的。上海所有的动迁组、动迁公司,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但,一旦一个动迁组、动迁公司出了问题,他们只需要把这个注册的公司(就是公司的公章)推到法庭,一些都了了,什么事都没有了,他们还可以再注册个公司,再成立个动迁组,根本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所以说他们教你的,*是三思而行,除非,具备在上海,一块钱买一平方房子的背景。

  

一、在动迁中何谓“私房”私房与公房相对,私房即私有住房,房屋产权登记为私人,非*和单位所有。当然也不排除年代已久的房屋,有土地证没产证,或者既没土地证也没有房产证,但从其来源判断是由私人出资建造的房屋。二、私房征收对象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71号令”)第五十一条*项规定,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私房的征收对象即私房的所有权人。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比如私房原始产权人去世后,私房未进行分割的情形下,那么原始产权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对于房屋共同共有,法定继承人即为被征收人。三、私房“安置人口”的认定就上海的规定政策而言,目前仍具有适用参考意义的,经历过二个阶段的变迁:(一)2011年以前,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61号令”时代该时期征收对象与被安置人可能不完全一致。简单地说为“数人头”的时代。安置人口认定如下:第六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第七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七)市*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六)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二)2011年以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71号令”);涉及到私房征收的,“71号令”不再以左边法律右边形式规定安置人口概念。但“71号令”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上述三条规定可看,私房所有权人及时被征收人,也有权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也就是说私房所有权人实际的动迁安置人口。“71号令”对于“数人头”还是留了一个口子,规定了“房屋使用人”概念,肯定了居住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将安置责任划给了私房所有人。导致在实际动迁纠纷中,上海各区法院的判决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但是还是会给“房屋使用人”留有相应的利益。事实上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利益由法院来认定。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居住产权人和非居产权人,非产权居住人又分为两类,一类是该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以有关*确认的安置对象为准;另一类是该户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非产权的居住人是否属于安置对象应结合私房性质认定。虽然71号令中仅以“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对房屋使用人作出界定,但我们归纳审判实践中法院认定私房征收应安置人口的裁判口径则主要是参考公房同住人的认定规则,不过基于对产权人利益保护及区别于福利性质房屋的考虑,私房应安置人口,采用更加严格的标准。主要特征如下:1、满足“61号令”第六条的情况,即“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属于房屋使用人;(所谓他处住房应当具有福利性质)2、空挂户口不属于房屋使用人;3、奖励补贴一般是归属于实际使用人;4、未成年人不作为单独安置人口;5、居住困难人口能享受托底保障;6、知青回沪人员未实际居住的一般被认定为居住困难。7、无产证的情况下,出资翻建人员在翻建面积被认定人员可适当多分;三、沪高法民[2021]4号《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对私房安置人口确定的影响:该会议纪要明确:私房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左边法律右边关系主体,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左边法律右边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该纪要出台,看似堵住了非产权居住人的分配利益的路。但在实际拆迁安置中,仍然出现诸多问题,比如实际征收中对于实际居住人的动迁更难、居住产权人的居住利益难以保障。而且该会议纪要属于裁判的指导,其效力不及正式的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来的。面对如此情形,许多法院还是沿用之前的裁判思路,对房屋使用人在补贴奖励部分仍然酌情分配相应的利益。

  

1.根据户口政策,凭出生证可以报户口,(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家人不得阻止.你可去派出所问一下.2.将来动迁一定可以算3个核定人口的(我刚动迁完毕)3.动迁支票的确是给租赁人的.不过签约是还有一份家庭分配协议要签.会保障你的权益的.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帮助.还有具体问题可加我QQ:

  

以上都是我为大家细心准备参考的,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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