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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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口情况比较复杂,具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福建省为例,迁移户口规定如下:

  

《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五章户口迁移

  

第一节一般迁移

  

第八十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八十一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第八十二条

  

除大中专院校学生外,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以及《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第八十三条

  

省内户口迁往省外,公民提交《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核发《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出。

  

第八十四条

  

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发现疑问的,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沟通联系、核实情况。

  

第八十五条属投靠户口迁移的,应当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其他情形的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单位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提出申请。申请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申请人委托、受委托人受托的委托书。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申请。

  

第八十六条县(市)、市辖区内户口迁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公共地址以及拆迁地址上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住所的地址内;

  

(二)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新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内;

  

(三)家庭户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第八十七条

  

省内居民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第八十八条

  

省内录用调动落户,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工作调动的,提交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含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内部调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行政介绍信》办理。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下同)随迁的,还须提交《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办理。

  

(二)录用的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提交《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者《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接收单位证明办理。

  

(三)录用事业编制人员,提交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签章的《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办理。

  

(四)经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引进(聘用)专业人才的,提交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者批件、接收单位介绍信办理。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交《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办理。

  

第二节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第八十九条

  

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者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

  

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应当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第九十条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确定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第九十一条

  

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子女户籍均不在该设区市市区、县(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以及该子女的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一并办理随父母落户。

  

已离婚的子女,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与父母居住生活,经户主同意,可以不受父母的其他子女户籍均不在该城市市区、县(市)范围内的限制,办理随父母落户。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父母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投靠子女落户。

  

(一)子女已成年;

  

(二)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九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相互投靠:

  

(一)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幼儿园、中小学校就读证明,经网格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其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经网格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第九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儿媳或者女婿可以投靠公婆或者岳父母落户:

  

(一)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

  

(二)儿媳或者女婿确与公婆或者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

  

(三)公婆或者岳父母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九十五条

  

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提交下列材料,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办随军户口迁移: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

  

(二)军人工作证;

  

(三)结婚证;

  

(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三节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第九十六条

  

省内院校招收本省户籍的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十七条省外院校招收本省户籍的新生,需迁移户口的,提交《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九十八条

  

省内院校招收省外户籍的学生,入学时由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决定是否迁移户口。需迁移户口的,在新生入学报到后,由学校提交下列材料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手续:

  

(一)招生计划文件;

  

(二)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办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

  

第九十九条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省外生源学生,在省内院校应届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的,提交《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手续。

  

户口已迁出我省的省内生源学生,在省外就读后考入本省院校继续升造的学生,应当将户口直接迁往原户籍所在地。

  

第一百条

  

学生转学的,提交转出、转入双方院校签章以及双方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原籍我省学生从省外院校转入省内院校就读的,应当提交《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二)省外生源从省外院校转入省内院校就读的,应当提交《户口迁移证》,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三)省内院校转到省外院校就读的,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四)户口已迁入我省的省外生源学生在省内院校之间转学的,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网上迁移。

  

第一百零一条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省外生源学生退学,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学校批准文件签发《户口迁移证》,将其在校户口迁回原籍。

  

原籍我省的省外院校学生退学,提交学校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第一百零二条

  

毕业生离校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由学校统一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并负责送达毕业生本人。

  

第一百零三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一)就业报到证(指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者《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下同);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或者《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三)《户口迁移证》;

  

(四)《毕业证书》。

  

录取时户口未迁往院校的本省籍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提交第(一)、(二)、(四)项材料,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手续。

  

录取时户口未迁往院校的本省籍毕业生,离校时已在外省落实就业单位的,提交前款第(一)、(二)、(四)项材料,向原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一百零四条

  

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按照第一百零三条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

  

院校毕业生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2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提交《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退出现役证书,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

  

第一百零六条

  

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或者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后重新派遣,《户口迁移证》上的户口迁入地址与实际就业单位地址不符的,提交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签章后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由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

  

第一百零七条

  

院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户口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地亲友处;

  

(二)就业单位集体户;

  

(三)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第一百零八条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一)省内院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二)省外院校毕业后,户口在省外院校学生集体户;

  

(三)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要求户口由省外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的;

  

(四)省内院校应届毕业生继续在本省大中专院校就读,且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

  

(五)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的;

  

(六)历年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的。

  

申办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就业报到证》或者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以及签证;

  

(二)《毕业证书》或者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

  

(三)《户口迁移证》。

  

属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应当同时提交本人书面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户口。

  

第一百零九条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户口在人才市场集体户,现已失业的,提交失业证明,经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准迁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一百一十条

  

院校毕业生所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者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落户的,可以由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经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第四节就业人员户口迁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民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地区居住,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就业单位设有集体户;

  

(二)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民在福州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居住,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

  

(二)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满3年;

  

(三)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或者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达到一定年限),具体年限由当地政府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民在厦门市居住的,应当符合厦门市迁移政策。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民在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居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的,可以提交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一)在居住地被评为县级以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

  

(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节其他情形户口迁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我省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落户,除没有户口或者原户口已被注销外,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博士后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设站单位所在地的,可以提交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由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留在我省工作的,可以提交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落户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

  

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集体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载明寺庙、宫观定员数额)后办理。

  

对不愿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僧人、道士要求从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僧人、道士还俗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一百一十七条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异地安置证明、本人书面申请以及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与到部队工作前的最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回原户籍地的;

  

(二)本人与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回到配偶户籍所在地的;

  

(三)本人丧偶(离异)或孤身一人生活,且与父母、子女的户籍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到父母或选择一子(女)所在地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民政安置部门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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