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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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才政策

  

一、强化人才生活服务保障

  

1.人才落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落户城镇的,不受购房、就业、缴纳社保年限等条件限制,可到工作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上述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随迁落户。

  

2.安家补贴。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按照不同层次类型给予相应安家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国内外顶尖型人才(A类)240万元,国家级领军型人才(B类)140万元,部级拔尖型人才(C类)70万元,省级高层次人才(D类)35万元,基础实用紧缺型人才(E类)3.5万元-12万元。

  

3.住房及租房补贴。对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企业或大型项目引进的急需紧缺E类及以上人才,如在引入地所在市(县)内无自有住房,可连续三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入住条件放宽到全日制本科生和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自行租住的,可分人才类别按每年1-4万元标准发放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不与第2项政策重复享受)

  

4.家属安置。对D类以上人才的配偶,根据其配偶原单位性质和意愿,本着对口相适原则,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妥善安置,原则上保持职级待遇不变。在事业单位的可不占单位岗位数量,用人单位可在安置时优先使用空编。

  

5.子女入学。A、B类人才,根据本人意愿,由引才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其子女在人才工作所在地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就读;C、D类人才,按就近从优原则,由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按每名人才子女不高于3万元标准给予接收学校就学补贴。

  

6.就医出行。E类及以上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可在指定医院享受“预约门诊和住院绿色通道”诊疗服务。C类及以上人才,本人可在指定医院享受“绿色通道”贵宾服务;C类及以上人才,本人及两名随行人员可在龙嘉机场、长春火车站享受“绿色通道”贵宾服务。

  

二、强化人才贡献待遇激励

  

7.个税奖励。对支柱和优势产业重点企业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按照实缴个人所得税额同级政府留成部分给予年度奖励。

  

8.薪酬激励。事业单位中E类及以上人才被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且未获得一次性奖励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2级;被授予省部级荣誉称号且未获得一次性奖励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1级(高定的工资不重复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薪级)。E类及以上人才绩效工资增长比例可上提10%,总量不超过30%,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9.职称及技术等级评聘激励。对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A、B类人才可特设直聘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对C、D类人才及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E类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特设岗位聘任。

  

对在县乡基层事业单位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聘任中级职称满10年的,经职称评委会考核评审通过,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职务),可特设岗位聘任。

  

对市(州)及以上城市到县乡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且仍在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提前1-2年申报上一级职称,享受职称单独评定待遇,特设岗位聘任。在县(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工作服务合同的博士和硕士,可分别申请认定考试系列以外的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按特设岗位聘任。

  

对企事业单位兼职从事工程、职业教育、农业、研究、艺术、文物博物、工艺美术、体育、实验技术等9个领域的专业技术技能型人才,可申请认定相应职业技术等级和职称。

  

对从事黑土地保护、良种繁育、返乡创业带头人、养殖种植大户(能手)等乡土人才,破除学历、资历限制,开展职称评定。

  

10.荣誉激励。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中的院士工作站、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全国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及省级专家服务(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基地、国家及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单位组织所属人才,参加各类国家和省级人才评选,实行优先推荐,倾斜支持。

  

三、支持用人主体引才育才

  

11.放活编制岗位管理政策。事业单位引进E类以上急需紧缺人才,可以灵活招聘,编制不够用时可申请在各级“人才编制池”中解决。省、市级事业单位培养或引进D类及以上优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培养或引进E类及以上人才,按特设岗位单独核定、单列管理,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量,不纳入岗位核定基数。

  

12.支持用人单位主体柔性引才。用人主体柔性引进的顶尖型人才、领军型人才及团队组建创新平台,对其在场地、设备、研发、薪酬奖励等方面的投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用人主体在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人才飞地”,对其中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全职在吉工作,可以用人主体为单位申报省级人才、科技项目。对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以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13.赋予园区、企业职称自主评审权。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春国际汽车产业城区等国家级产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区内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可申请自行组建职称评委会,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企业或中小企业联盟,项目期两年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重大科技项目组,经省人社厅核准,可通过企业承诺直接评定的方式,打破相关条件限制,对企业、项目组内有突出贡献的科研骨干、技术能手进行职称和技术等级激励评定。

  

14.支持培养技能人才。放宽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企业或大型项目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发放条件,给予专项补贴。建立以赛促学机制,对备战世界职业技能大赛、全国技能职业大赛的企业、职业院校团队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对在国家和省级以上赛事中的获奖选手和团队,各级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15.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支持承担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单位可根据创新需要自主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对创新创业科研人员加大奖励激励力度。对全时承担国家和省级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负责人,以及急需紧缺高层次引进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全部留归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主使用,按规定给予科研人员奖励报酬。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形成的股权或出资额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份额不低于总额的60%。

  

16.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择优扶持。加大对我省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优质人才项目和填补空白的创新性人才项目资助力度,每年择优扶持50人,每人给予最高50万元人才资助。对开展重大创新性科研项目的人才或团队带头人,最高扶持额度100万元。

  

17.科研成果转化人才金融扶持。加大对省级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等科技平台支持力度,对考核优秀的科技平台给予连续滚动支持。对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或科研成果在吉林省转化落地的项目,通过省级创新创业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定向股权投资,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支持。

  

18.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扶持。鼓励支持各级政府创建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减免场地费用、贷款贴息等扶持。省里每年选拔60个创新创业团队予以10万元—50万元资助。

  

19.创业担保贷款优惠。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20万元,期限最长三年;合伙创业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220万元,期限最长三年。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期限最长两年。对上述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E类及以上人才、高级工三级以上技能人才,以及创业项目优质且配偶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创业者,取消反担保。

  

20.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1.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发生变动,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长春市人才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岗位招录(聘)

  

(一)党政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

  

发挥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全年开发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岗位6000个(含省直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在长单位)。

  

(二)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

  

大力开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岗位,发挥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全年开发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岗位6000个(含省直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在长单位)。

  

(三)“三支一扶”项目招募高校毕业生

  

扩大“三支一扶”“特岗教师”服务基层项目招聘数量,建立急需紧缺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蓄水池”。

  

(四)“特岗教师”项目招聘高校毕业生

  

扩大“三支一扶”“特岗教师”服务基层项目招聘数量,建立急需紧缺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蓄水池”。

  

(五)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

  

合理增加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支持国有企业围绕急需紧缺专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2020年国有企业招聘新进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应不低于招聘总数的80%。

  

(六)重点工程(项目)招聘高校毕业生

  

依托国家和省在我市建设及我市开发建设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等,开发适用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技术、管理、建设和征拆等就业岗位。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

  

(七)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开办补贴

  

办理落户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在长创业可持创办企业(含个体)相关注册手续,在实际投资经营1个月后,可申请2000元的开办补贴。

  

(八)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补贴

  

办理落户手续的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在长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凭企业在长纳税相关材料,再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贴。

  

(九)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

  

办理落户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长创业且需要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的,可采取国内房产(不动产)抵押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自然人担保的方式,申请单笔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政府全额贴息贷款;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0万元;对资产、营运、获利、偿债综合能力优秀的企业,贷款额度可放宽至500万元。

  

(十)民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非公所有制企业吸纳首次在长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根据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民营企业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十一)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保障

  

加强对我市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保障。鼓励我市市域内符合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标准院校的毕业生留长工作,对选择留长工作的,可根据其学历、专业、特长、就业方向等,推荐1个以上优质就业岗位。

  

2.适用范围

  

教育部发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中驻长春市的高校。

  

3.就业项目

  

(1)长春市“双百计划”;

  

(2)长春市“采兰计划”招聘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

  

(3)长春市“强师计划”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长春市“强医计划”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长春市优质企业“送岗计划”。

  

(十二)基层服务公益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

  

2020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增设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公益岗位4000个。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公益岗位,聘用后相关待遇参照现行公益岗位标准执行。

  

(十三)以工代训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

  

鼓励企业开发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工代训岗位,根据吸纳人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向高校毕业生支付薪金报酬,应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十四)高校毕业生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对已办理落户手续的应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自主选择在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可免费享受我市“两目录一清单”所列新职业、急需紧缺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

  

(十五)高校毕业生项目制培训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有条件的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对志愿在长春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软件开发、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机器人等紧缺专业人才培训。

  

(十六)高校毕业生落户

  

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凡自愿落户长春的,可持身份证、毕业证到在长的居住地、工作地或档案保管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实行“最多跑一次”办结服务。

  

(十七)高校毕业生配偶、子女和父母随迁落户

  

已办理落户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无条件办理随迁落户。

  

已办理落户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的父母、配偶、子女办理随迁落户时,公安机关可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查亲属关系,核查成功的,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无法核查到的,需要群众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再办理。

  

(十八)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

  

对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含长春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在长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凭在长创业相关证明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凭证、离校未就业证明,申请最长12个月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本科生4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600元/人/月、博士研究生800元/人/月。

  

2.申报对象和条件

  

(1)2020年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

  

(2)已办理完户口迁入手续(含长春籍高校毕业生未办理迁出手续的);

  

(3)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首次创业或灵活就业。

  

(十九)高校毕业生租住人才公寓

  

1.政策内容

  

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类经济实体开发建设“人才公寓”,为留(来)长求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住所的,可享受国家“租购并举”政策。2020年应届毕业且已办理落户手续的高校毕业生,可优先在政府住房租赁平台自主选择房源租住。

  

2.申报对象和条件

  

已办理落户手续的2020年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十一)高校毕业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政策内容

  

对已在我市建立公积金账户并实际缴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市域内首套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30%的情况下,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限制,优先办理最高40万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2.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2020年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已办理落户手续,并在我市城区、开发区内购买首套商品房。

  

申报条件:

  

(1)借款人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实际缴存;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所购买住房的楼盘的开发公司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6)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长春市二道区人才政策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引进且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分别给予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8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用人单位按照20%、40%、40%比例承担。

  

对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在长自购住房的给予20-50万元购房补贴。

  

二、适用范围

  

由区域内的企业引进且签订三年(含)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以上统称高校毕业生)和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以上统称高端人才),可申请一次性安家费和购房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应为“985工程”、“211工程”、《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公布的42所世界一流大学和95所高校中世界一流学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定的国内外高等院校(相关权威机构评选的全球大学排名前500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应为教育部批准的国内高校和教育部认定的港、澳、台以及外国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职攻读的。

  

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茨奖、普利兹克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杰出人才人选。

  

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中除杰出人才、青年项目之外的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社公布名单为准)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业经理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才政策

  

一、提升就业质量促增收

  

1.持续推进南关区人才“招引留”行动计划。在2020年政企校训“四方联动”合作机制基础上,与驻区企业、培训机构、高校围绕高学历人才交流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大型专场宣传活动,吸引更多人才留在南关创业就业。

  

2.免费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开展“包就业”定向培训。根据企业用人需求,采取政府补贴方式,引导本区民办培训机构,免费为大学毕业生及优秀人才开展岗前业务技能培训,确保大学生及优秀人才训后即可就业入职。(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3.给予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补贴。企业每吸纳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补贴1000元。

  

4.给予企业就业见习补贴。企业为应届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可帮助其申报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同时申领就业见习补贴,每人每月1780元,最长不超过12个月。

  

5.开展“返家乡”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在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乡镇等地征集50个以上实践岗位,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就业见习和兼职岗位,通过体验式教育,深化大学生就业实践。

  

二、鼓励支持创业促增收

  

6.给予大学生创业优惠支持。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已办理营业执照且在本区纳税的,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在本区创业、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年内购买《南关区支持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房地产项目目录》内在售商品房的,在房屋成交价基础上,可再享受房屋成交价1%的优惠支持。(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7.发放初创补贴。按照市人社局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乡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在乡返乡农民工经营场所在乡镇和乡镇以下地区),首次在长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发放初创补贴5000元。(区人社局)

  

五、强化政策落实促增收

  

8.发放应届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按照市人社局要求,为首次在长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含长春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发放最长12个月的生活补贴,本科生4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600元/人/月、博士研究生800元/人/月。(区人社局)

  

9.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照长春市就业要求,为符合政策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当年社会保险,实现灵活就业后,审核上报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18.给予重点院校毕业生安家费。依据市“人才新政”的规定,对企业引进且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分别给予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8万元。(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六、提高保障水平促增收

  

10.为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发放助学补贴。对全区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家庭中新升入“双一流”高校本科(不含二级学院)的学生,一次性给予每生3万元助学补贴;升入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的学生,一次性给予每生2万元助学补贴。对全区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家庭中新升入普通高中的学生,一次性给予每生6000元助学补贴。(区民政局、各街乡)

  

11.为低收入家庭学生发放助学补贴。对全区低收入家庭中新升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学生,给予每生一次性1万元助学补贴;对全区低收入家庭中新升入普通高中的学生,给予每生一次性6000元助学补贴。(区民政局、各街乡)

  

12.推进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进一步提高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把惠残助残工作落到实处。(区残联、各街乡)

  

四平市人才政策

  

为深入实施“万名大学生留平计划”,助力乡村振兴和党政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现面向社会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政策及待遇

  

1.本次引进人才统一纳入市人才库,享受《万名大学生留平计划实施方案(2020—2022年)》《四平市引进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服务办法》《四平市引进人才配偶工作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

  

2.管理岗位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八级职员、七级职员核定工资待遇。专业技术岗位的硕士研究生聘用满两年后,可申报中级职称;博士可直接聘任中级职称,聘任满两年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可择优调任到公务员岗位任职;特别优秀的,适时推荐提拔到副县(处)级工作岗位。

  

基层服务岗人员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在基层锻炼期间,按照《吉林省驻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吉组通字〔2020〕19号)规定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2.锻炼期满自愿留在基层工作的,根据其表现情况,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适时提拔为副乡科级领导干部。

  

通化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人才兴业”战略,畅通人才引进渠道,拓宽人才引进领域,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实现通化的科学发展、加快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支持政策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政策。

  

1.凡来我市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研究开发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金融人才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均可办理人事关系接收手续。凡拟进入事业单位的人才,报同级人事编制部门审核、经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办理进编手续。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符合聘任条件的引进到企业工作的人才,其工资等所有待遇可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可列入成本核算。

  

2.对于引进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高级研发人才,在签订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财政与用人单位按8:2的比例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企业家人才、高级融资人才,在签订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财政与用人单位按8:2的比例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时授予该引进人才“通化市特聘专家”荣誉称号,并优先推荐为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省高级专家人选。

  

3.凡被政府聘为重点产业专家顾问,政府每年至少给予1万元以上的服务津贴。

  

4.经批准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的工作可优先安排,其子女可优先安排到重点中、小学校就读。

  

5.设立域外人才杰出贡献奖。对在我市经济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域外人才,由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按照贡献大小给予重奖;引进人才带成果、带产品、带项目来我市,一年后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政府将给予一定资助。

  

6.凡引进人才确立聘用关系后,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吸纳、接收高校毕业生来我市的相关政策。

  

1.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年引进人才计划,按一定标准将引进人才的支出列入当年预算,设立“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扶持基金”,用于我市引进高校毕业生所需支出。

  

2.到我市医药、冶金、食品等支柱产业或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一家企业连续服务满3年或3年以上的;到我市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所创办的企业连续经营3年,用工规模达到10人以上,均可享受我市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人事档案保管、人事关系调转、职称评聘、就业培训及相关服务。

  

3.在我市企业中组建一批“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医药、冶金、食品等支柱产业或重点发展的优势企业进行见习。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可享受通化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就业培训、就业咨询、就业信息及相关就业服务。

  

4.我市“一村一名大学生”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在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工作人员时,可在此类人员中定向招考,或在社会公开招考的笔试总分中加5分;在报考我市党政机关公务员时,我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可根据权限,适当放宽报考条件。

  

5.近3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时出现资金困难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

  

6.鼓励团队创业。近3年内10人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团队创业的,从事项目盈利并实缴地方一定税额的,政府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3万元。

  

7.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并与之签订2年聘用合同的,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8.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9.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如专业对口可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工作需要可直接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

  

10.在外地已经正式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后应聘到我市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经确认后,在办理手续时聘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指标限制。

  

(三)引进人才所需资金支出办法。

  

由政府支付的人才引进、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主要措施

  

(一)以项目招商为依托引进人才。坚持“项目+人才”的模式,做到项目招商与人才引进同步规划、同步运作。在引才区域选择上,重点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经济带”等国内发达地区的沟通联系,同时利用赴境外招商的机会,引进海外人才。在引才企业选择上,重点加强与医药、冶金、食品等大型企业和战略投资者联系。在引才方式上,采取叩门请才、以才引才、网络招才等形式,吸引人才带项目、带资金左边落户通右边化。

  

(二)以外埠团体为纽带吸引人才。充分利用好亲情、友情、乡情纽带所联系的人才资源,加大与发达地区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同乡会的工作联系和感情沟通,挖掘和发挥这些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他们宣传通化、介绍通化,邀请各类人才到我市参观考察,从而引进更多的人才到我市投资兴业。

  

(三)以主题招聘为载体招揽人才。定期开展重点产业人才需求调查,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由政府职能部门围绕重点产业发展举办主题招聘会,或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国内外大型人才招聘会,有针对性地招揽重点产业急需的高端人才。

  

(四)以人才市场为平台招聘人才。大力加强人才市场基础建设,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和服务,搭建人才引进和交流平台。及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建立人才信息库。定期举办人才交流会,为域外人才提供咨询和接洽服务,为重点产业发展引进人才。

  

(五)以事业单位空编补员为契机公开选拔人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现空编需要补员时,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于每年3月底前集中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招聘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于每年10月份以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对象条件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应(往)届毕业生。

  

辽源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政策

  

一、资金场所

  

(一)对于引进的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由省财政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对于引进的高级研发专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给予每人(团队)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其中,央企和省属企业引进的人才,省级人才开发资金承担50%,企业匹配50%;市州企业引进的人才,省级人才开发资金承担30%,市州财政和企业各匹配35%。

  

(三)对于国家和省商业金融机构引进的高级金融人才,给予每人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所需资金,省级人才开发资金承担50%,商业金融机构匹配50%。

  

(四)引进人才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项目投资需求,由企业落户园区通过提供风险投资、担保贷款等方式,协调解决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投资。

  

(五)对来吉林省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固定资产投资或流动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由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贷款信用担保,可以优先申请省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投资资助。利用本人科研成果或新发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申请吉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及科技攻关计划的支持。

  

(六)对于引进的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由落户园区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5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七)对引进的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院士,所需安家费和科研经费由政府各补贴25万元;对引进的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百人计划人选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所需安家费和科研经费由政府各补贴20万元。

  

二、注册税收

  

(一)对来吉林创办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凭有效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金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

  

(二)引进人才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引进和利用国外资金(科技项目)或以个人(国外注册公司)名义来吉林省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除享受以上待遇外,其30%部分的地方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

  

(四)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在吉林省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收入分配

  

(一)对引进人才到企业做经营管理者的,可实行多种分配方式。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采取经营管理者持股、风险抵押经营和期股、期权奖励等方式进行分配;中小型科技企业和知识密集型企业,经营管理者可采取技术、管理等要素入股的办法进行分配;亏损企业可以实行按扭亏比例奖励或利润增量分成等办法进行分配。

  

(二)鼓励引进人才以有关机构评估后的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获得相应的股权收益。出资比例或入股份额可以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可以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5%,也可由单位与成果拥有者自行商定。成果拥有者可以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效益。

  

(三)允许引进人才通过对其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获取收益。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应当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该项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当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应在项目成功投产3—5年内,按不低于该成果实施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15%的比例,用于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转化实施者、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报酬,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不低于税后利润2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股份制企业中,引进人才以入股方式转化其职务科技成果的,企业应给予其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金额30%的股份作为报酬,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四)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实行协议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工资、业绩工资、年薪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五)建立企业家按照岗位责任定年薪(岗位工资)、年度业绩定奖励、特殊贡献奖励期权(股份期权、补充养老保险期权等)的多元分配激励机制,企业可将年薪和利润分享、养老保险与技术入股、股份期权、风险投资等结合起来,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实现“一流人才、一流贡献、一流报酬”

  

四、相关待遇

  

(一)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为吉服务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1.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国家科技计划。

  

2.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引进人才带领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引进人才的项目。

  

4.优先推荐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省高级专家人选,积极推荐为两院院士人选。

  

5.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凡在吉林省工作的“两院”院士,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外,每月发给政府特殊津贴2000元;凡在吉林省工作的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百人计划人选,每月发给政府特殊津贴500元。

  

(三)省高级专家每月每人发给政府特殊津贴800元。

  

(四)允许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对工作特殊需要及做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在住房、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补贴,补贴额度由单位自行确定。

  

(五)留学回国人员在吉林省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失业保险,同时用人单位可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账户。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吉林省工作期间,享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医疗保健待遇。

  

(六)来我省柔性流动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加入服务地的党团组织和人民团体,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对在我省经济社会中做出重大贡献、工作两年以上的省外高层次人才,经评审后,可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七)对引进人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从简从速办理。引进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有关部门将遵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解决落户、就业、入托、入学等问题,免收城市增容等费用;留学人员的配偶,由接收单位协助安排工作,也可根据本人专长和意愿由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协助安排工作;留学人员的子女入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引进人才本人不要求迁入户口的,可以办理“人才居住证”;引进人才的子女可凭“人才居住证”选择就读学校,学校将优先予以安排,并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费用。留学人员的子女参加高中及省属大专院校的入学考试,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的照顾条件左边加分右边;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回国3年内属于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升入高中时,享受降低分数录取的照顾。公安、外事等部门对留学回国人员优先办理出、入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

  

(八)对在吉林省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事关系在外省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身份、学历、职务台阶限制,破格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也可以参加省拔尖创新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和评选。

  

(九)对到企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其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及出国前在国内工作的时间,应与来吉林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十)留学回国人员来吉林省工作,需要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直接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随来随评,不受任职年限、任职台阶限制。对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执业资格等直接予以确认。

  

五、搭建平台

  

(一)对进驻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区创业的人才,在注册资金、税费、土地使用、注册审批手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吸引和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带成果、带项目、带资金进园创业。建立创业种子资金、风险资金,为海外人才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目前,我省已在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了国家级创业园—长春海外学人创业园,在吉林市建立了省级创业园—吉林海外学人创业园。

  

(二)加大对进驻“孵化器”创业人才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项目支持、地方税费、信息服务等方面政策优惠的力度,鼓励人才带成果、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进驻“孵化器”创业,为人才提供能够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实现自身价值、能进能出的创业环境。

  

(三)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培养层次。加大对博士后科研应用项目的投入,推动博士后科研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对在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人事厅批准的吉林省博士后科研创业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每人可获得6-10万元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资助。

  

(四)大力引进国外人才智力。到“十一五”末期,全省利用引智专项经费实施引进外国专家项目1000项,引进各类技术、管理专家2000人次,创建国家级农业引智示范基地5个,省级引智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20个。

  

六、表彰奖励

  

(一)对于在科学技术创新、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经省科学技术进步委员会推荐,省政府批准,可授予“特殊贡献奖”,该奖项每二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2人,每人奖金50万元,其中:10万元奖励个人,40万元为科研补助经费。

  

(二)每两年开展一次“吉林省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选活动,对在我省经济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由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

  

(三)设立吉林省创新创业人才杰出贡献奖。对在我省经济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同时对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所需资金,在省级人才开发资金中安排

  

七、服务保障

  

(一)设立“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引进、开发高层次人才,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以及作为基础研究中的项目补助资金。

  

(二)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由主管部门向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超编调入,逐步自然减员消化解决;专业技术岗位已满,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特聘岗位,聘任后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待遇。

  

(三)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可列入成本核算。

  

(四)对吉林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从外地引进急需的人才,在办理调动手续时,不受职称、学历和人员地区流向等因素的限制,及时为其办理;对不能提供人事关系和档案的,由省内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并为其建立个人档案。

  

(五)全省各级各类人才市场积极开展信息、咨询、交流、评价、代理等多种中介服务;注重加强海外人才信息库建设,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了密切联系,定期发布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等等。

  

一、引进计划

  

2021年延边州各县(市)事业单位计划引进284人。其中,为拓宽人才引进领域,缓解州内重点企业引进高素质人才需求,设置企业服务岗位计划引进42人;为破解农村人才短缺难题,设置农村服务岗位计划引进26人。

  

二、保障政策

  

根据《延边州特殊人才引进办法(试行)》规定,引进人选可享受以下政策:

  

1.人才津贴。延吉市、珲春市、敦化市分别给予本科生8万元、硕士研究生9万元、博士研究生10万元的人才津贴;图们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分别给予本科生10万元、硕士研究生11万元、博士研究生12万元的人才津贴。人才津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6年发放。

  

2.租房补助。对在工作所在地无个人住房(含本人、父母、配偶)且租住商品房的,给予每月500元的租房补助或提供人才公寓。租房补助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

  

3.培养使用。引进人选纳入延边州“党政战略人才”队伍和各县(市)优秀年轻干部队伍进行培养,特别优秀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任职条件的,可优先提拔使用。

  

英城英才新政(试行)

  

一、生活保障方面

  

(一)落户政策

  

域外来平人才可到工作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随迁落户。

  

(二)安家补助

  

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按照不同层次类型给予相应安家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国内外顶尖型人才(A类)240万元,国家级领军型人才(B类)140万元,部级拔尖型人才(C类)70万元,省级高层次人才(D类)35万元,基础实用紧缺型人才(E类)3.5万元-12万元。

  

(三)安居保障

  

1.提供“大学生驿站”。随时为外地来平求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提供7天免费住宿。

  

2.提供免费人才公寓。E类及以上引进人才在市内无自有住房,可连续三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3.提供公租房。F类和G类人才,在我市创业就业且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公租房,最长可租用3年。

  

4.给予唯一住房购房补贴。引进的D类及以上人才,来平后首次购房,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根据购房房款总价,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全职引进的博士、硕士、双一流本科、普通本科全日制毕业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购买个人唯一住房,最高可给予博士15%(最高不超过15万元)、硕士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5%(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科毕业生2%(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房补助(分期拨付)。

  

5.留平工作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在指定房地产企业购房,给予一定的优惠折扣。

  

6.给予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对I类人才,按照《四平市鼓励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试行)》执行。

  

(四)家属安置

  

D类以上引进人才配偶,根据其原单位性质和意愿,本着对口相适原则,采取特事特办,予以妥善安置,原则上保持职级待遇不变。

  

E-G类引进人才配偶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按照对等对口原则,安排到市、县(区)相应单位工作,原则上不改变其编制性质,津贴补贴、专业技术职称等待遇按分配地现行政策执行。在企业工作或未就业人员,举办人才需求对接会,向企业积极推荐。

  

E类以上引进人才父母可自主选择市内公办养老院,入住价格参照当地同等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价格的半价收取。E类以上引进人才父母免费乘坐四平市区内公交车。在城区内指定区域提供40平方米菜地,5年内免费自主耕种。

  

(五)子女入学

  

A、B类引进人才,根据本人意愿,由引才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其子女在人才工作所在地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就读;F类(含F类)以上引进人才,按就近从优原则,由引才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

  

(六)就医保障

  

F类及以上人才,本人、父母及配偶子女可在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享受“预约门诊和住院绿色通道”诊疗服务,可在医保定点医院享受医保报销“绿色通道”服务。

  

二、工作激励方面

  

(七)贡献待遇激励

  

1.个税激励。对支柱和优势产业重点企业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依法依规按照实缴个人所得税额同级政府留成部分给予年度奖励。

  

2.薪酬激励。事业单位中E类及以上人才被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且未获得一次性奖励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2级;被授予省部级荣誉称号且未获得一次性奖励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1级(高定的工资不重复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薪级)。E类及以上人才绩效工资增长比例可上提10%,总量不超过30%。

  

3.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激励

  

(1)对C、D类人才及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E类人才经核准后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特设岗位聘任。

  

(2)对在县乡基层事业单位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聘任中级职称满10年的,经评审通过后,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职务),可特设岗位聘任。

  

(3)对市及以上城市到县乡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且仍在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提前1-2年申报上一级职称,享受职称单独评定待遇,特设岗位聘任。在县(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工作服务合同的博士和硕士,可分别申请认定考试系列以外的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按特设岗位聘任。

  

(4)对企事业单位兼职从事工程、职业教育、农业、研究、艺术、文物博物、工艺美术、体育、实验技术等9个领域的专业技术技能型人才,可申请认定相应职业技术等级和职称。

  

(八)技能人才奖励

  

1.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获得“大国工匠”“吉林工匠”“四平工匠”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工匠新星”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3.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吉林省技术能手”“四平市技术能手”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

  

4.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分别给予第一名50万元、第二名30万元、第三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分别给予第一名10万元、第二名5万元、第三名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加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分别给予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大力培育乡村工匠。完善乡村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省级人社部门定期发布乡村技能人才评价指导目录,面向现代农民、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等开展技能等级评价。乡村技能人才技能等级认定,由市级人社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考核认定、考评结合、以赛代评、以项目代评等方式组织评价。对有突出贡献人员可破格评定相应技能等级。对取得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

  

6.获得“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荣誉称号的,给予每年6000元奖励,连续奖励2年。

  

(九)用好“人才编制池”

  

1.做活市县两级“人才编制池”。到2021年底编制总数达到1100个,2022年底达到1500个。引进“八大重点产业”、乡村振兴、红色教育、金融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灵活招聘,编制不足时可在“人才编制池”中解决,及时解决人才职务职级晋升问题。

  

2.高校毕业生带编入伍。签订安置协议书服役期满退役士兵,根据其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所学专业等情况,统筹安置到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嘉奖及三等功以上个人奖励的,服役期满将择优安排工作单位。

  

(十)学子回引激励

  

在域外工作的具备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四平籍大学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公办全日制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岗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到市、县(区)两级相应单位工作。

  

(十一)建立专家工作站激励

  

对A、B、C类人才来平建立的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扶持资金。对新建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

  

(十二)扎根基层激励

  

1.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1年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4500元,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人员1700元。

  

2.引进乡村振兴人才,到乡镇村一线服务2年。挂村第一书记,参照《吉林省驻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生活补贴、每月200元通讯补贴。

  

3.开展乡村振兴人才选拔。对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推动乡村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每两年评选1次“十杰百优”人才。“十杰百优”人才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各行业领域人才,可破格评定高级职称或高级技术技能等级,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人才评选,享受高层次人才国情研修、专家休假等方面政策。

  

(十三)新增持证社会工作人才奖励

  

在四平市区从事社会工作的相关人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新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给予500元一次性奖励;新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给予800元一次性奖励;新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

  

(十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技能人才奖励

  

四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域外首次引进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含)以上,新引进高级技师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新引进技师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新引进高级工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单个机构当年引才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十五)来平交流人才咨询补助

  

由人才部门约请来四平市区企业开展对接交流的A-D类人才,给予每位人才一次性2000-3000元咨询补助。

  

(十六)“金卡”“绿卡”计划

  

1.发放人才金卡。为在我市工作或通过柔性引才方式定期来我市提供技术服务、参与项目合作的D类以上人才发放人才金卡,为持卡人提供教育、医疗、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各方面的优惠待遇。

  

2.发放人才绿卡。为引进留用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发放人才绿卡,在政务办理、旅游交通、学习服务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三、创新创业方面

  

(十七)创新创业扶持

  

1.支持承担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单位可根据创新需要自主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

  

2.依托开发区、企业、高校或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资源,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和红色孵化器等“双创”平台,提供具备网络宽带、共享会议室等配套办公条件的创业工位,供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免费使用。

  

3.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20万元;合伙创业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220万元;中小微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等各类创业实体)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

  

4.参加吉林省“乡村人才小高地建设计划”“基层乡村人才项目资助计划”,在省里提供10万元至100万元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再给予10%资金支持。

  

5.获得“创新创业先锋”称号,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6.对新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每年评选年度创新创业示范园区(基地),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资金;向省里推荐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当选后给予10-50万元资助。

  

7.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依规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依法依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依法依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依法依规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八)大学生实习见习补贴

  

1.由市人才办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引进人才和招录人员在毕业前来平实习的,给予每人每月1580元实习补贴(含人身意外保险),最长发放6个月。参加实习超过10天不足15天的发放30%,超过15天不足28天的发放50%。

  

2.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以上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为3-12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带教补贴。

  

3.获评优秀大学生见习基地,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九)大专以上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

  

首次在四平市区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大专毕业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8000元、5000元一次性生活补贴。

  

(二十)科研成果转化奖励

  

对合作建设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星创天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成功的,分别给予专家团队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科研人才带技术成果来平转化,项目投产当年按照税收市本级留成部分50%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一)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依法依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依法依规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政策具体实施以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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