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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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为加速推进全市城镇化发展,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根据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辽市政发[2015]39号)和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辽公通[2015]214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统筹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全市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王书堂担任,副组长由治安支队长刘纯岩担任,办公室设在治安支队,办公室主任由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郭军担任。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放开县城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级市的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的(需社区民警在调查报告中注明)。申请材料为(1)申请人书面申请;(2)房屋所有权证;(3)迁入地社区委员会同意落户介绍信;(4)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5)随迁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的。申请材料为(1)申请人书面申请;(2)政府相关部门的租赁证明;(3)迁入地社区委员会同意落户介绍信;(4)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5)租赁房屋落户登记表;(6)居住证或警综平台寄住人口登记页面打印表;(7)随迁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的。申请材料为(1)申请人书面申请;(2)租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3)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4)租赁房屋办理户口协议书(需公证);(5)公安派出所出具租赁房屋落户登记表;(6)居住证或警综平台寄住人口登记页面打印表;(7)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8)迁入地社区委员会同意落户介绍信;(9)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10)房主身份证;(11)随迁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二)有序放开市辖区落户限制。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的。申请材料同在县城和建制镇购房落户。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该地址无人落户的。申请材料为(1)申请人书面申请;(2)政府相关部门的租赁证明;(3)迁入地社区委员会同意落户介绍信;(4)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5)公安派出所出具租赁房屋落户登记表;(6)居住证或警综平台寄住人口登记页面打印表;(7)参加社会保险证件或证明;(8)随迁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申请材料为(1)申请人书面申请;(2)租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3)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4)租赁房屋办理户口协议书(需公证);(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租赁房屋落户登记表;(6)居住证或警综平台寄住人口登记页面打印表;(7)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8)迁入地社区委员会同意落户介绍信;(9)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10)房主身份证;(11)参加社会保险证件或证明;(12)随迁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三)放宽城区引进人才落户条件。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参加1年以上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可在就业地人才中心、单位的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请材料为:(1)申请人书面申请;(2)毕业生证书或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3)单位录用(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4)居住证或警综平台寄住人口登记页面打印表;(5)参加社会保险证件或证明;(6)迁入地社区委员会同意落户介绍信;(7)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8)同意办理户口声明书(申请在亲属朋友处登记常住户口,需公证)。 (四)放宽城区投资落户条件。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投资金额的限制。申请材料为(1)申请人书面申请;(2)身份证、户口簿;(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4)税务登记证;(5)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6)营业执照;(7)随迁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五)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农村地区,仍执行现行的落户政策。即:除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应届省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落户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 1、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落户。申请材料为(1)申请人书面申请(老人投靠子女,由老人书面申请);(2)投靠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村委会同意落户介绍信;(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落户证明;(5)乡(镇)政府同意落户介绍信;(6)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证明;(7)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8)对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老人身边无子女证明(可在民警调查报告中注明)。 2、未就业应届省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的。申请材料为(1)申请人书面申请;(2)迁移证;(3)身份证复印件;(4)原籍户口簿(如无法提供,可申请网上查询);(5)毕业证;(6)报到证;(7)村委会同意落户介绍信。 四、方法步骤 (一)优先解决存量。对已回迁安置的河东新城开发建设动迁区域及其他区域的农业转移人口,要优先解决落户问题。要本着尊重群众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群众落户。要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对已实际入住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回迁居民,应准予其持回迁安置手续给予申报落户。 (二)全面建立社区集体户口制度。城镇派出所要为管辖社区设立集体户口,对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但无法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实际居住的流动人口,要及时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和居住证。要主动宣传持有居住证应享有的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积极引导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对其中符合落户条件的,要动员其办理户口迁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公安(分)局要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部题;分管领导要尽职尽责,扎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成立专门机构,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二)清理相关政策。要牵头组织对本县(市)区与户籍政策关联的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财税等相关经济社会领域配套政策的清理工作。对与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执行;对已明确的改革路径,要加强研究、搞好衔接、步步推进;对已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要抓紧贯彻、对照调整、及时完善。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特别是新形式下的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进城落户政策,有序引导有进城意愿的人员落户。要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及时上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一:租赁房屋落户登记表 附件二:租赁房屋办理户口协议书 附件三:同意办理户口声明书 租赁房屋落户登记表 填报时间: 房主姓名 社区民警 登记内容: 1、租赁房屋备案登记情况: ; 2、承租人居住情况: ; 3、已登记户口情况: 。 4、其他需说明事项: 。 社区民警签字:。 租赁房屋办理户口协议书 租赁房屋地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拥有所有权的本协议书约定房屋地址(以下简称本址)内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二、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址内迁入以下人常住户口,分别是: 。 三、乙方承诺退租后一个月内将迁入到本址的户口全部迁出;超过一个月不迁出的,同意公安机关强制迁出至原迁入地址或社区集体户口。 四、本协议书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存档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 年月日 同意办理户口声明书 声明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号码: 我是座落在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现我(亲属/朋友)共人愿意将户口登记在本址,分别是: 。 在此,我郑重声明,我同意上述人员户口登记在本址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声明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声明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