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7-23
免费提供最新落户政策及一对一落户上海方案
留学生/应届生/非婚子女 落户上海咨询
在上海市公共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案中,共同居住者的认定一直是左右法院终审判决的重中之重。如果被法院认定为“空挂户口”,那么有可能不能在房屋征收补偿中获得任何利益。 如何理解“共同居住人”? 根据上海市高等法院的相关答复, 共同居住人,是指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1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住房困难的人。在被征收公共住房的城市有常住户口的,因家庭矛盾和生活困难住进借用住房,在其他地方未取得福利性套住房的,也视为共同居住。 因此共同居住者的识别有三个基本条件,即“户口”、“实际居住”和“他处无房”。其中,“户口”没有太大争议,“他处无房”的具体标识已在另一篇文章中解释,关于上海公房拆迁征收中的共同居住者的认定:“他处有房”在此不作说明。 如何识别“实际居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房屋被征收时,“实际居住”不需要房屋内的实际住所。一般来说,这里的“实际居住”是指当事人的户籍连续搬入一年后,可以认为“实际居住”符合“实际居住”的条件。 同时,“实际居住”在回答中也明确指出:“特殊情况除外”并列举了两个常见的家庭矛盾和住房困难案例。也就是说,虽然部分当事人在公房登记居住后没有“实际居住”,但在左边法律右边上也承认自己的居住身份,并享受相应的补偿待遇。。 具体来说,公房往往太小,住不住,但住起来却很难,但由于结婚和生育,户籍人口可能会增加,此时,所有户籍人员都必须住在这里,一方面,现实条件下很难允许他们,另一方面,他们也很容易滋生家庭矛盾。。因此一方考虑到家庭和睦和实际困难,暂时放弃公共住房的居住利益,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这是必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方完全放弃公共住房的居住利益。 当这种公房被拆迁征收时,如果仅仅依靠“实际居住”来认定共同居住者的资格,然后以此作为分割补偿的依据,必然会导致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公平。 相关参考案例: 最新一宗上海动迁征收案:公房共有人身份认定上海最新动迁征收案:公房共有人身份认定上海最新拆迁征收案:非公房共有居民的补偿利益 没有案子,没有同事,没有绝对证据 案例仅供参考 具体情况请咨询相关法人 -END- 上海华夏汇虹律师事务所潘登律师 有关左边法律右边问题的咨询 请单击“了解更多”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