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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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问题 只要户籍末次迁入后没有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就一概视为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相关规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明确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认为,上述概念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应理解为户籍在册人员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后未再迁出,直至征收时,以被征收房屋为居住地,长期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而并不仅指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实际居住。 律师解读 户籍迁入后未实际居住能否分得征收补偿款,实质上是对《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对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相关规定中,“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如何把握。 举例而言,当事人在系争房屋出生一直居住到结婚搬离,离婚时系争房屋已经被出租,客观上造成了当事人无法居住,且当事人为了家庭成员能享有系争房屋的租金收益而未坚持在系争房屋居住,不能否认当事人对系争房屋存在实际居住需求,故当事人虽户籍迁入后未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但仍应认定为同住人,应当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若当事人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时,在他处均另有福利住房,对系争房屋并无实际居住需求,且户籍迁入后也未实际居住,则显然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不能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律师建议 户籍迁入后,对房屋是否具有实际居住需求,客观上是否具备实际居住条件,都应当作为评价是否属于同住人的考量因素。 陈博扬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