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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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业务所需材料 (一)、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夫妻投靠:夫妻双方结婚证。②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互相投靠:出生医学证明或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互关系的材料或亲子关系证明等材料(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相互关系的除外)。③养父母、养子女互相投靠:民政机关出具的《收养证》。 4、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二)、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的录用、调动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组织人事部门、劳动部门出具的录用文件、调令; 3、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3、招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4、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四)、从事第二、三产业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以本人名义从事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 3、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五)、人才引进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招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文件、学历证明材料、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相互关系的除外); 5、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六)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所在部队签发的随军批复文件; 3、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子女未年满18周岁,需落户在我市其亲属户口内。 4、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相互关系的除外)。 5、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6、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七)、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我市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复员、转业、退伍证明材料; 3、本人军人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八)、刑满释放人员返回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刑满释放证明; 3、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九)、购房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收据;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十)、租赁房屋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房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住房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服务管理系统”登记证明材料; 4、租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和房主同意迁入证明; 5、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十一)、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及学校录取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十二)、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原籍) 1、本人书面申请及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 2、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迁入人应采集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