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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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不缴养老保险呢?有子女吗?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近30年了,想必巳有打算。 可以去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一定的老年补贴。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交满15年在哪都能领吗? 按照目前的政策,你如果15年全部在上海交的,而且最终在上海退休,将来可以在上海领取退休金。否则应该到户口所在地点领取。其实到时候你养老金账户里的钱是差不多的,而且又如果都是交的城镇保险,待遇相差也不会太大。 如果我过两年就回去,那我回老家交的是继续这个还是要重新开始算时间啊? 可以继续缴纳,累计计算年份的。如果你换了好多地方,而在任何一个地方都不到15年。那就是到户籍地领取 如果我一直在这工作,但是户口不在这,退休后能在这里领取么? 可以的。 当然没有!户口只证明你是上海出生的,并不能代表其他什么。 你都51了,还没有工作?这么多年你是怎么活下来的?啃老?坑蒙拐骗?还是有其他的什么原因? 没有工作,但若你自己按年缴纳了社保,到了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是可以享用退休工资的。 你可以去补交15年的基本社保金,具体情况自己去社保局咨询。 1、你在工作单位参保缴纳社保的,与你户口所在地在哪里没有关系。 2、你如果在上海累计缴纳社保超过10年,社保缴纳年限达到社保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期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你将来办理退休,可以选择在上海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上海户籍居民的退休待遇。也可以选择迁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户籍所在的居民的退休待遇。 3、如果你在上海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将来你办理退休手续不能申请在上海办理退休手续,迁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曾经是上海户籍社保,异地户籍综合保险,但现在已经没有区别了,都缴纳社保,养老金从这点看都一样。 不过,养老金是退休后享受的,届时异地回原籍后,由于地区不同会有区别。 男满60岁,女满50周岁,到缴纳社保所在城市区级社保分局填表按规定审批就版可以了权,具体有什么要求,到时办事窗口人员会告诉你,总的来说你不论哪里户口,只要你在一个城市交足15年社保,你就在这个城市禽退休金。。。。 城市户口老人没有养老金,可以补缴足15年的养老保险来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十一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7)上海户籍无养老金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孤寡老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没人照顾,年纪超过6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此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除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还需要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这里的社保养老金是否能够领取,就要看这位59岁的女士是否缴费满15年了。 同时,关于孤寡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社会保障”就有特别明晰的表述,建议向其户籍地的居委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