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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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婴儿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或亲属等持婴儿母亲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到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规定是如何执行的

  

根据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规定,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直接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登记出生落户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单位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证明和户口登记机关新生婴儿随父落户介绍信,到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随母登记出生落户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办理。

  

3、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未落户,尚未成年且要求投靠父亲迁往成城市落户的如何办理

  

应先随母登记出生后,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逐步解决这部分人的随父落户问题。其中,本市内随母登记为非农业户口要求迁移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审批,随母登记为农业户口和本市外登记为非农业户口要求迁移的,由市公安局审批。

  

4、夫妇出国留学、谋生的,其所生子女如何落户

  

夫妇双方在国外留学的,其所生子女按照省公安厅鲁公外(1997)320号文规定,出国留学人员所生子女送回国内抚养的,可以向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抚养人处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申报手续时,须提交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谁认证的在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我驻外使馆开具的其父母身份证明,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办理。

  

5、我市公民夫妇双方出国定居后所生子女能否在我市登记户口

  

我市公民夫妇双方出国定居后所生子女,无论是在国内所生,还是在国外所生,均不能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6、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如何登记户口。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可凭县(区)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机构的书面意见及弃婴捡到人的证明材料,作为特殊情况按非农业人口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其出生日期有明确记载的,按记载日期登记。如无日期记载的,可按捡到或收养日期登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有户口的孤儿,属农村户口的,由该机构填写"农转非"审批表,并附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查,由市公安局审批办理"农转非"户口,不占当地"农转非"指标;属于城镇居民户口的,按非农业人口迁移手续,将户口迁至社会福利机构驻地。

  

7、个人收养的弃婴、孤儿如何登记户口

  

个人收养的弃婴、孤儿一律凭公证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随收养人的户口性质办理出生登记,其中城镇居民收养的弃婴不能按"农转非"办理。

  

8、抱养子女落户如何办理手续

  

养子女落户需以下材料:

  

一、抱养人的书面申请;

  

二、妻结婚八年以上且无子女的证明;

  

三、(市)以上医院出具的无生育能力的证明;

  

四、女方年满35周岁的户籍证明。

  

抱养人持以上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后报市公安局审批。抱养人系农业户口的,凭书面申请、村居证明由县区公安机关审批。

  

9、夫妇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如何落户

  

夫妇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在本部队驻地派出所单独立户,并由该子女担任户主,也可以随军内职工登记集体户。

  

10、公民死亡后,如何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的城镇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凭死亡证明和有关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11、公民申请"农转非"户口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民申请"农转非"户口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符合政策规定,并按要求如实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二、公安部门审批后,要及时到县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户口;

  

三、迁出户口后,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及居民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其中16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持两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

  

12、办理职工居民家属"农转非"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办理职工家属"农转非"应有个申请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结婚证,随迁的16至18周岁的在校学生要出具学籍证明,身体病残不能自理的要出具病残证明。

  

13、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干部办理家属"农转非"需要哪些材料

  

要有个人申请书、拟转户人员的户籍证明,申请人、入户人所在单位意见,专业技术证书、学历证明、干部职务任命证书,申请配偶的的要有结婚证,随迁的16至18周岁的在校学生要出具学籍证明,身体病残不能自理的要出具病残证明。

  

14、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家属办理"农转非"需要哪些材料

  

要有个人申请、拟转户人员的户籍证明、申请人、入户人所在单位意见、组织、人事、科技等有关部门的相应证明,申请配偶的要有结婚证,随迁的确16至18周岁的在校学生要出具学籍证明,身体病残不能自理的要出具病残证明。

  

15、个体工商户办理"农专非"需要哪些材料

  

要有个人申请书、拟转户人员的户籍证明、申请人、入户人所在单位意见、所交利税的证单或税务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申请配偶的要有结婚证,随迁的16至18周岁的在校学生要出具学籍证明,身体病残的不能自理的要出具病残证明。

  

16、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办厂、购建房屋人员办理"农转非"需要哪些材料

  

要有个人申请书、拟转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接收入户单位意见,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足以能够证明所投资金数额和购兼房屋实际使用的外汇数额的材料。

  

17、山东省地方城镇人口户口与全国城镇人口户口有什么区别

  

省政府《关于实施地方城镇人口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4]3号)规定,山东省地方城镇人口户口与全国城镇人口户口享受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因此,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与全国城镇居民户口都属非农业户口,两种户口没有区别。两者只是在指标的来源、收取增容费用和内部管理上有所不同。我市地方城镇人口户口已全部改为非农业户口管理

  

18、殡葬职工家属如何办理"农转非"

  

根据鲁政发[1994]86号通知,部分殡塟职工可以办理家属"农转非"。需有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意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户籍证明,并由县区民政局填写呈批表,经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19、非农业人口是否可以"农转非"?如何办理

  

除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外,其他城镇人口要求"农转非"的如理由正当,应当允许。具体程序是:先由本人向迁入地派出所写出申请,落户地村委会同意,经派出所审核,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批。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迁入地县(区)公安机关按农业人口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出地派出所按非农业人口签发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落为农村户口(许在准签证、迁移证备注拦注明"非转农"字样)。

  

20、干部、职工调动工作是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凭组织、教育等部门的调令和入户介绍信及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开具户口准签证。公安机关在审批落户时,如发现迁移人员的情况不明,应责成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查清后在酌情处理。

  

21、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招干、招工人员的户口如何办理

  

按照干部、工人管理权限,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干、招工人员持人事、劳动部门签发的招聘职工登记表(跨县、区同时持《城镇劳动力跨区域就业审批表》)到市公安局审批后,由县(区)公安机关开具户口准迁证;属城镇居民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凭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2、城建制单位迁入,其户口如何处理

  

根据鲁公发[1995]46号文件规定,凭单位报告、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单位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材料到下去派出所申请,有派出所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批。

  

23、父母到城市投靠子女落户的如何办理

  

1、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身边无子女的公民,需要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可予以落户。

  

2、对夫妻双方共同到城市投靠子女的,男女一方符合规定,就应准予共同迁入户口。

  

3、离退休人员回原籍投靠配偶或子女的,应优先予以解决。落户手续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办理,对于多子女的,由投靠人自行选择要投靠的子女。

  

4、投靠人员系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审批,系农业户口或市外非农业户口的,由市公安局审批。

  

24、职工退休是否可回市镇家中落户

  

职工退休后夫妇双方均不与子女在同一地生活,而要求夫妇相互投靠的,县区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夫妇一方与子女在同一地生活的,另一方应投靠有子女的一方。丧偶的退休职工身边无子女照顾,要求投靠成年子女的,也应准予落户。

  

25、夫妻一方申请到城市投靠另一方落户的如何办理

  

1、夫妻在城市有居住场所,如一方申请到城市投靠另一方,应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2、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审批,系农业户口和市外非农业户口的,由市公安局审批。

  

3、呈报材料时,要附投靠人房产证或街道办事处、单位住房证明、结婚证等,投靠人系非农业户口的需出具无业证明。

  

26、职工已到新分配的住房居住,不迁户口如何处理

  

职工已到新分配的住房居住后,应及时将户口迁至新居驻地。对无特殊情况,经派出所通知局部迁移的,派出所可强制将户口迁至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7、办理"非迁非"户口需要什么材料,经过什么程序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村(居)接收证明;

  

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四、夫妻投靠的须有结婚证,退休职工回原籍或投靠子女的须有退休证;

  

五、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是未成年人,并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申请人凭以上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由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后报市公安局审判。

  

28、办理"农转农"户口需要什么材料,如何办理

  

办理"农转农"户口需要的材料有: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单位、村(居)接收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4、结婚证或离婚证;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参照"非迁非")

  

凭以上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审查后,根据户口迁移审批权限,报县区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审批。

  

29、"农转非"户口迁移的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农转非"户口由市公安局审批。

  

30、"非迁非"户口迁移的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1、本市以外的非农业人口申请迁入各县区的,由各县区公安机关呈报市公安局审批。

  

2、本市内各县区之间的非农业人员迁移,由各县区公安机关审批。

  

31、新录取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怎样办理落户手续

  

对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在办理落户手续时,首先由学校提供城镇居民户口的学生和农村户口学生分列的新生花名册和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盖章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征(大专院校和省属以上中专学校由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盖章,市、地属中专学校由市、地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盖章)。然后,市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转发的招生计划,与其逐一进行核对。对准确无误的,在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县区公安机关据此通知有关派出所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32、派出所可否直接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按规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手续,应有县区公安机关审核后到派出所办理。为方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县区公安机关可授权派出所凭毕业生报道证、户口迁移证、接受单位证明直接为期办理落户手续。

  

33、分配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凭毕业生报道证、毕业证、迁移证、接受单位人事机构的证明和大中专分配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4、不包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在省计委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和1992年经省计委、省教委同意,在计划外招收的学生,这部毕业生,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后,由毕业分配机构签发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属农村户口的,县(区)公安机关凭省公安厅审批的"农转非"名单开具户口准迁证;城镇居民户口的,属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待定地区的,县(区)公安机关任毕业生报到证和接收单位人事机构证明开具户口准迁证。跨县、市迁移的,除上述手续外,还需增加毕业生分配机构落户介绍信。

  

1993年以后,学校经省计省教季同志,在计划外招收的学生。

  

这部分学生毕业后,学校只发毕业证,承认其学历,学校将档案转答才交流机构,通过人才交流市场就业,毕业生分配机构不再签发报到证。这部分毕业生就业后办理户口迁移时,属农村户口的,市公安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凭省、市地、县(区)人事部门办理的《调动人员民政部登记表》、干部聘用证书(留存复印件)和接收单位人事机构证明,审批办理"农转非"户口属于城镇居民户口的,县(区)公安机关凭省、市地、县(区)人事部门办理的《调动人员民政部登记表》、干部聘用证(留存复印件)、接收单位人事机构证明开具户口准迁证。

  

符合上述规定的外省、区、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的,均按上述规定办理。

  

35、中专院校学生转学的,户口应如何办理

  

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批准转学的,转出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凭学校转学证明开具户口迁移证;转入地学校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按照学校的录属关系,分别凭省教委(部属院校由省教季批即可)或市教季批件、学校接收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技工学校学生转学由省劳动厅批准。

  

36、大、中专院校学生因病退学,如何办理户口

  

大、中专院校学生因病退学后,学校应负责将其户口迁回原籍。

  

37、大、中专院校学生被开除学籍,户口应怎么办理

  

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学校应负责将其户口迁回原籍,原则上按入学前的户口性质落户。全村已办理"农转非"的,可落为城镇居民户口。

  

38、技工学校招收的学生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首先由学校提供新生花名册和新生原户口所在地的市技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盖章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市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转发的招生计划,与其逐一进行核对。对准确无误的,在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县区公安机关据此通知有关派出所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39、技工学校毕业生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迁入地县区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报到证、接收单位劳资机构的证明、落户介绍信在该毕业生城镇居民户口迁移证背面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派出所据此办理落户手续。

  

40、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未就业的,应将户口迁回原籍、父母、配偶、或人才交流中心落户(不使用户口准迁证),待就业后可再按毕业生落户手续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驻地。但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未就业,且户口迁移证件自身携带,在就业办理落户时,其户口迁移证件已超过有效期限的,经县区公安机关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可作为特殊情况予以落户。

  

41、在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私营企业的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可参照省人事厅、公安厅《关于非国有单位接收国家计划内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问题的通知》(鲁人[1997]89号)文规定,凭报到证、毕业证、接受单位证明办理落户。

  

42、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按无正式工作的非农业人口迁移手续办理。

  

43、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县区公安机关凭有关安置部门的证明,为其登记城镇居民户口。

  

44、被开除军籍的军人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可凭部队师、旅政治机关证明,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按其配偶的户口性质登记常住户口。未婚或离婚的,应回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按入伍时的户口性质登记常住户口。

  

45、义务兵退伍后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居住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区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预备役登记,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本人档案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办理。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应回原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46、农村户口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母亲去世,父亲为城镇居民户口,退伍时在何地登记哪类户口

  

义务兵退伍时,应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但如该义务兵退伍时,其父亲未再婚的,可到父亲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其父亲与农村妇女再婚的,应到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登记农村户口;其父与城镇居民户口妇女再婚的,可到继母户口所在地登记城镇居民户口。

  

47、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安排工作的农村户口退伍军人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符合《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规定安排工作的农村户口退伍军人,在退伍时直接安排工作的,可按照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按国家政策规定安排工作的农村籍退伍军人落户的通知》(鲁民[1992]字第73号)规定,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不属于直接安排工作的应按省公安厅三处《关于对户口迁移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鲁公治[1990]90号)规定办理。办理上述户口手续时,应附立功、残废证明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48、非农业人口的军人配偶能否随军

  

属非农业人口且无正式工作的军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经批准可以办理随军。

  

49、在我国就学的境外人员,如何办理户口

  

境外人员在校期间,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华侨、港、澳学生毕业后被我国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其落户手续按公安部六局[88]公六(2)第106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他人员须先按有关规定办理定居手续。县区公安机关凭定居手续在常住地登记城镇居民户口。

  

50、华侨、港、澳同胞经批准回大陆定居的,落哪类户口

  

根据省侨办、省公安厅鲁侨[1986]56号文件,对华侨、港、澳同胞来我省定居的人员,应落城镇居民户口。

  

51、华侨、港、澳同胞经批准回大陆定居的,应办哪些手续

  

华侨、港、澳同胞要求回大陆定居的,应当先向拟定居地的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定居地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52、公民出境定居或出国留学应当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如何办理手续

  

经省公安厅批准,公民出境定居或出国留学应当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定居台湾的凭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和台湾方面的定居许可证明,定居港、澳地区的赁前往港、澳通行证(到香港定居的可凭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53、公民因私出国是否注销户口

  

按照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的通知》(鲁公治[1994]37号)规定,公民因私出国在一年以上的均应注销户口;临时出国一年以内的,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

  

54、回国人员凭什么手续落户

  

公民出国前已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回来后原户口登记机关凭"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恢复户口,并将"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留作依据。

  

5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的,其户口如何办理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的,应当在三十天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回国定居证明到县区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56、大陆居民去台湾定居后又返回大陆定居的,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根据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的通知》(鲁公发[1995]1521号)规定,大陆居民支台湾定居满五年后回大陆定居的其落户手续按省委办公厅鲁办发[1986]45号通知办理。在台定居不满五年的(以发给《台湾同胞定居证》时间为准)又回大陆定居的,派出所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恢复户口。

  

57、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的,其户口如何办理

  

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可在七十二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58、什么人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16周岁的也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59、哪些人员不领取居民身份证

  

按照规定,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依照左边法律右边正在服刑的犯人、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和被羁押的人犯,不发给居民身份证。

  

60、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不申领居民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除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外,均应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符合上述条件的大学生,应遵照左边法律右边,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61、居民身份证有什么作用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法定个人身份证件,其作用是: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62、未发居民身份证人员如何证明身份

  

左边法律右边规定不发给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涉及个人权益的事务时,16周岁以下的,可以使用户口薄、暂住证或者学生证;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文职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使用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证明,以证明身份。

  

63、居民身份证的使用范围有哪些内容

  

居民身份证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选民登记;

  

二、户口登记;

  

三、兵役登记;

  

四、婚姻登记;

  

五、入学、就业;

  

六、办理公证事务;

  

七、前往边境管理区;

  

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九、参与诉讼活动;

  

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提取汇款、邮件;

  

十七、寄卖物品;

  

十八、办理其他事务。

  

64、公民是否可以缓领居民身份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但因身体有严重残疾、年老体衰或者居住在偏远地区,社会交往很少的公民,如果本人申请缓领,公安机关可以允许其缓领居民身份证。本人坚决要求申领的,则应按规定发给居民身份证。

  

65、公民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换领新证

  

公民在下列几种情况下需要换领新证:

  

一、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三、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四、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此外,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如果本人需要,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有规定,则可以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66、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应当怎么办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填写《居民身份证报失证明》,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临时身份证。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补领新证。

  

67、公民死亡的,其居民身份证如何处理

  

公民死亡的,其居民身份证由其亲属或者代理人,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的同时,交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68、申报换领、补领新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公民申报换领、补领新证,须持《户口薄》、单位证明、近期标准相片(符合规定、规格)两张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

  

申报换领新证的,派出所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69、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的三个月内发给证件;制快证的,根据公安部通知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超过期限的,不能按加快证件收费。

  

70、居民身份证是由哪个机关签发的

  

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区公安机关。

  

71、居民身份证收费是如何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发[1995]873号文件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制发具有防伪性能的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人员每证交工本费10元,丢失补领人员每证交工本费20元,快速居民身份证根据(94)鲁综财字第63号文件规定每证收费50元。

  

72、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应携带居民户口簿或单位介绍信和两张近期黑白正面免冠标准照片(大头像),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打印居民身份证底卡送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后,到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办理。

  

73、加快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申办快证需持单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及三张近期黑白正面免冠标准照片(大头像)、派出所开具的《办理快证申领表》和底卡到所在县区户政科盖章,由县区公安局、分局户政科到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办理,五个工作日内取证。

  

74、临时身份证是由哪个机关签发的

  

临时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区公安机关。

  

75、临时身份证能否证明公民身份

  

《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左边法律右边效力。"

  

76、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是否需要交费

  

根据鲁公治[1996]18号文件规定,公民申领或者申报换领临时身份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8元。

  

77、哪些人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居住3日以上30日以下的暂住人员必须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申报暂住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78、市辖区的乡、镇人口离开本乡、镇到本区其他地方暂住的,是否办理暂住手续

  

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95]118号文件规定,市辖区人口离开本市辖区到其他地方暂住的,属于暂住人口。因此,在本区内流动的,不属暂住人口,不需办理暂住手续。

  

79、本市内人口跨区居住的,是否办理暂住手续

  

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95]118号文件规定,本市内人口跨区居住三日以上的,办理暂住登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办理暂住证。

  

80、如何办理暂住证

  

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育龄妇女要同时提供经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81、暂住证丢失的,应该怎么办

  

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82、暂住人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暂住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

  

五、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83、房屋出租的如何办理手续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84、暂住证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93]鲁价涉字第164号文件之规定,暂住收费标准为每证3元。

  

85、门牌号码由哪个部门管理

  

按照公安部公复字[1992]5号、公复字[1995]5号、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43号文件和《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门牌号码由公安机关统一编制、装订和管理。

  

86、公民如何办理家庭户口簿

  

公民以家庭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一户。办理家庭户口簿,由户主持单位、村居委会证明及16周岁以上人员的两张近期黑白正面大头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同时交纳工本费。

  

87、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或者损坏的如何处理

  

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的,居民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告。派出所接报告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确实无法查找的,经派出所长批准,予以补发。居民户口簿污损、残缺等不能辨认的,由户籍内勤收回原户口簿后,换发新的户口簿。

  

居民补发、换发户口簿,均应缴纳工本费。

  

88、居民户口簿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新户口簿印制、领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治[1997]25号)规定,城镇居民户口簿每本收取工本费6元,农村居民户口簿每本收取工本费5元,城镇集体户口簿每本收取工本费20元,农村集体户口簿每本收取工本费10元。

  

89、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当事人不愿交出户口簿,怎么办理

  

如果经有关单位多次调解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可持《结婚证》和村居委会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户口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手续时,应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由公安派出所对原户口簿上的有关当事人的户口卡给予吊销,使其失去效力。

  

90、公民如何更改姓名

  

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变更姓名的,须有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和理由,报派出所批准办理;16周岁以上的公民变更姓名,须有本人提出申请和理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学校提出意见,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批。

  

91、民如何变更民族成份

  

变更民族成份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民族工作部门出具证明,县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92、公民如何变更职业、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和婚姻状况等内容

  

公民变更职业、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和婚姻状况的,可分别凭单位证明、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结婚、离婚证件到派出所直接办理。

  

93、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子女更改姓名的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规定,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年幼尚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其父母双方协议一致的,可申请变更子女原来的姓名;

  

二、其父母双方协议不成,子女又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仍沿用原来的姓名;

  

三、子女长大,已有辨别能力,能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可自行决定姓名。

  

在办理姓名理发手续时,16周岁以下的,由派出所所长批准;16周岁以上的,应有派出所审查,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批。

  

94、哪些人不能更改姓名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和正在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得更改姓名。

  

95、立户标准有哪些

  

立户的标准有:

  

一、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立为一户家庭户,以成年成员为户主;

  

二、单身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家庭户,以本人为户主;

  

三、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共立一集体户或分别立集体户,并指定一人为户主。

  

96、新建单位如何申请立户

  

新建单位申请立户的需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单位立户报告及落户人员户籍证明,向辖区派出所申请。辖区派出所调查审核后,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批。

  

97、公民申请并户如何办理

  

公民申请并户,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房产证或单位住房证明等材料直接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98、一套住房内能否立多户户口

  

要根据情况确定。一套住房内,住有无亲属关系的多户家庭或虽有亲属关系,但分开生活的,可以分立家庭户口,其他情况不能在一套住房内立多户户口。

  

99、夫妻双方在单位各有一套住房,可否按各自住房分别立户

  

夫妻双方的户口不能分立,应在经常居住的一套住房内立为一户。

  

100、单位内部可否立家庭户口

  

按照属地管理户口的原则,单位内部不能立家庭户口。由于历史原因,至今仍在单位内部管理的家庭户口,应迁到居住地派出所,实行属地管理。

  

101、户籍证明包括哪些内容,应由哪级公安机关出具

  

户籍证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户口性质(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籍贯、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根据本人要求,还可增加民族、文化程度等其他内容。户籍证明一般应由派出所出具,对情况特殊的,应经县区公安机关审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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