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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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大(中)专以上学历、中(初)级技术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县(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职业院校毕业生。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以及所在单位集体户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落户单位、村(居委会)介绍信;

  

3、毕业证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5、《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及租赁合同(入本人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或已备案租赁房屋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直系亲属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

  

8、所在单位出具的入住单位周转房情况说明(入住单位周转房的提供)。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由治安管理支队市民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各县(区)公安局办证大厅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二、办理调动、招录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经区(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公选、公招、录用、选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区外(内)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以及所在单位集体户,单位周转房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落户单位、村(居)委会介绍信;

  

3、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区外)和户口迁移证(区内);(原件) 

  

4、组织、人社部门的公招、公选、录用、调动介绍信或报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鲜章)

  

5、《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及租赁合同(入本人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或已备案租赁房屋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直系亲属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

  

8、用工单位出具的单位周转房分房证明(入单位周转房的提供)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市内调动由迁入地各县(区)公安局办证大厅户籍窗口当场办结。跨市调动、招录的,由各县(区)公安局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

  

三、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

  

前置条件: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单位集体户、单位周转房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落户单位、村(居)委会介绍信;

  

3、转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4、西藏自治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原件和复印件);

  

5、《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干部调动介绍信;(安置工作的提供)

  

7、近期便装2寸白底证件照片1张;  

  

8、《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所在单位出具的入住单位周转房情况说明(入单位周转房的提供)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及租赁合同(入本人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或已备案租赁房屋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直系亲属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各县(区)公安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四、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入户

  

前置条件: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落户单位、村(居)委会介绍信;

  

3、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4、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休安置联系表》一份;(原件)

  

5、《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近期便装2寸白底证件照片1张;

  

7、《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及租赁合同(入本人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或已备案租赁房屋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直系亲属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各县(区)公安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五、办理军队退役士兵入户

  

前置条件:军队退役士兵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落户单位、村(居)委会介绍信;

  

3、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4、《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6、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复员干部提供);(原件)

  

7、近期便装2寸白底证件照片1张;

  

8、《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及租赁合同(入本人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或已备案租赁房屋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直系亲属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各县(区)公安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六、办理随军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在西藏自治区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师(旅)及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人员。可在军人所在部队营房、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师(旅)及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介绍信;

  

3、《随军报告审批表》(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原件)

  

4、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军官证或士官证;(原件和复印件);

  

6、任职命令;(复印件)

  

7、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8未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及租赁合同(入本人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或已备案租赁房屋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直系亲属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

  

12、部队房管部门出具分房证明材料。(原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由市民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受理,报治安管理支队领导审批,市民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一、办理离(退)休人员安置入户

  

前置条件:经区、市老干局批准安置到我市的离休干部。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单位集体户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所属地、市驻拉萨市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和退休安置联系表;(原件)

  

3、离退休安置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4、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5、《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及租赁合同(入本人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或已备案租赁房屋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直系亲属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由各县(区)公安局办证大厅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二、办理应届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

  

前置条件:本市生源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毕业分配入就业单位或回原籍。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单位集体户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落户单位、村(居)委会介绍信;

  

3、入户人员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件)

  

4、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5、报到证(入就业单位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近期便装2寸白底证件照片1张;

  

7、《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及租赁合同(入本人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或已备案租赁房屋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直系亲属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各县(区)公安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三、办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满七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前置条件:未成年子女、及老年父母、未满七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本地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单位集体户办理本人入户。未成年子女应随拥有抚养权一方登记户口。

  

一、夫妻投靠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由各县(区)公安局或派出所办证大厅户籍窗口当场办结。(市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落户单位、村(居)委会介绍信;

  

3、本市户籍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4、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

  

5、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6、子女和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7、亲生父母离婚的子女投靠拥有抚养权一方的(指生父或生母,下同),

  

提供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民政局盖章)和离婚证。变更抚养权的需提供同意变更抚养权公证书(父母离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亲生父母离婚后,拥有抚养权一方再婚的,未成年子女需投靠继父(母),提供①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②再婚夫妻提供结婚证,③由再婚夫妻双方到场当面提交申请,④变更了抚养权的还应提供上述第6条规定的变更协议或变更抚养权公证书(父母一方再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初审,报治安管理支队或各县(区)公安局审批。(市外迁入由迁入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发放准予迁入证)。

  

三、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落户单位、村(居)委会介绍信;

  

3、本市户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4、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5、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初审,报治安管理支队或各县(区)公安局审批。(市外迁入由迁入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发放准予迁入证)。

  

四、未满七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落户单位、村(居委会)介绍信;

  

3、本市户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4、孙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原件);

  

5、三代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初审,报治安管理支队或各县(区)公安局审批。(市外迁入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发放准予迁入证)。

  

四、已购房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已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原房主未落户或已将户口迁走),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   入户申请表;

  

2、   居委会介绍信;(原件)(落户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落户到小区的,无须提供物业证明)

  

3、产权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原件);

  

4、产权人系夫妻的提供结婚证、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6、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1、市外迁入人员,持以上手续,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初审,报治安管理支队或各县(区)公安局审批。(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发放准予迁入证)。

  

2、市内跨县(区)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初审,报治安管理支队或各县(区)公安局审批。

  

3、各县(区)内辖区派出所(所内移居)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五、办理新生婴儿入户

  

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或委托人到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入户

  

一、出生入户

  

前置条件:新生婴儿入户,新生婴儿出生后3个月以内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父(母)亲一方的部队所在地的派出所登记户口。

  

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随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亲落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原件)

  

5、直接抚养人(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异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由各县(区)公安局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六、办理迁出、注销户口

  

一、  迁出户口

  

前置条件:取得非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迁出户口的。

  

所需材料:

  

1、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2、《准予迁入证明》(取得准迁证的提供);(原件);

  

3、《录取通知书》)(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各县(区)公安局迁出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二、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前置条件:取得《应征入伍通知书》人员。

  

所需材料:

  

1、个人注销户口申请;

  

2、《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入伍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各县(区)公安局迁出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三、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

  

前置条件: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所需材料:

  

1、个人注销户口申请;

  

2、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取得外国国籍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原件)

  

3、外国政府发给的永久居留权证明材料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出国(境)定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5、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代办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户口所在村(居)、单位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各县(区)公安局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四、死亡人员注销户口

  

前置条件:公民事实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等厉害关系人或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在30日内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所需材料:

  

1、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单位证明材料;(实行天葬、水葬的提供)

  

2、《火化证》或《火化通知书》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司法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左边法律右边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3、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4、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对失踪下落不明人员不得注销户口。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各县(区)公安局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一、办理立户分户登记

  

(一)办理分户

  

前置条件:

  

1、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合法稳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2、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合法稳定住所产权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年满十八周岁),不能单独进行民事活动的,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所需材料:

  

1、结婚证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已结婚需分户的提供)

  

2、离婚证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离婚需分户的提供)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没有再共同居住生活的提供)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各县(区)公安局户籍地派出所带班所长审批后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二)办理立户

  

前置条件:

  

1、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集体户的立户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10人,并且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批,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3、商品住宅小区立户,由具备住建部门备案登记资质的小区物业公司法人向商品住宅小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户登记。

  

所需材料:

  

1、符合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设立单位集体户持以下材料: 

  

(1)西藏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文件、区市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业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申请立户单位介绍信;

  

(3)办公经营场所或集体宿舍的所有权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干部职工花名册(仅限在编人员);(原件)

  

2、符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批,设立学生集体户持以下材料: 

  

(1)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2)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

  

(3)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3、符合商品住宅小区,设立单位集体户持以下材料: 

  

(1)申请立户单位介绍信;(原件)

  

(2)由民政部门开具的路牌号证明材料;(原件)

  

(3)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营业执照;

  

办理程序: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相关立户材料,由辖区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民警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派出所户籍窗口由带班所领导审批后当场办结。 

  

二、办理变更姓名和更改民族

  

(一)变更姓名

  

前置条件: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乳名改学名、因父母离异、再婚、被收养等原因确需更名的:

  

(1)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2)被收养人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后,其下一代办理出生登记时要求恢复被收养人原来姓氏的,如果收养关系仍然存在,被收养人下一代的姓氏原则上应按被收养人现有姓氏确定;如果收养关系不复存在,被收养人下一代的姓氏可在被收养人恢复原有姓氏的基础上,按被收养人原有姓氏登记。

  

(3)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持离婚父母双方已公证的书面协议和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居民户口等相关材料。

  

2、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一般不予更改,若理由充分、材料齐全,户籍民警受理后,逐级审批办理。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的,除了相应的证明材料材料外,还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材料。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变更姓名不予办理:

  

(1)已变更过姓名,再次要求更改姓名的;

  

(2)在逃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正在受侦查或已被处以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被羁押的人员、公安机关列管为治安重点人员和征信系统登记为失信的人员;

  

(3)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所需材料:

  

1、由父母亲或收养人、监护人持书面申请、父母结婚证或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收养证明材料、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材料;

  

2、父母离异变更未满18周岁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协议(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经公证机关公证)或离婚判决书;

  

3、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持离婚父母双方已公证的书面协议和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居民户口等相关材料。

  

4、属机关、团休、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材料,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持以上材料,报派出所户籍窗口审核后上传,由治安管理支队或县(区)公安局审批后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结。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二)变更民族成份:

  

前置条件: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3、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4、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因户籍民警录入错误的,公安部门应主动予以恢复)。

  

所需材料:

  

1.单位、村(居)委会证明材料;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3.市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材料;

  

4.父母(养、继)结婚证或本人《收养证》、《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程序:持以上材料,报派出所户籍窗口初审,县(区)公安局复审,治安管理支队审批,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结。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三、办理更正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非主项变更

  

(一)更正出生日期

  

前置条件:   

  

1、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特别是公民与亲生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年龄之间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经调查核实后可以更正出生日期。

  

2、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更正出生日期不予办理:

  

(1)凭《出生医学证明》已入户的,后提供补办的不同出生日期《出生医学证明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

  

(2)国家公务员、属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参照公务员的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等未持《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

  

(3)以就业、参军、上学、退休、结婚等为目的更改出生日期的;

  

(4)为逃避、减轻刑事制裁更改出生日期;

  

(5)已更正过年龄,不予再次更改。

  

所需材料: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请),凭原始户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材料或原始出生依据、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始(参加工作时填写的第一份招录表格)人事档案及单位同意变更出生日期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成年公民提供学籍档案,在校生提供原始(第一份)学籍档案,干部变更年龄需要人事部门干部发函;

  

2、原始户籍档案包括: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编码表、出生医学证明材料、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

  

3、户籍民警录入错误的,经户籍民警出具情况说明后签字加盖户口专用章,当场予以纠错。

  

办理程序:持以上材料,报派出所户籍窗口初审,县(区)公安局复审,治安管理支队审批,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结。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姓名和出生日期不得同时变更更正。变更更正人所持有的旧身份证须同时缴销,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二)更正身份证号码

  

前置条件:

  

1、错号、重号;

  

2、更正性别。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号码差错证明材料(包括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材料、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差错前身份证等)(原件);

  

4、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注:申请更正主项信息的,同一主项信息只能申请更正一次。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初审,报治安管理支队或各县(区)公安局审批,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结。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三)、变更非主项

  

前置条件:非主项人口信息的变更。

  

所需材料:

  

1、住址变更: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村)居委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变更:凭结婚证、离婚证、丧偶等证明材料材料;

  

3、文化程度变更:凭毕业证书;

  

4、服务处所:凭单位证明材料;

  

5、血型、身高:凭医院检验单;

  

6、服兵役情况:凭人民武装部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对非主项人口信息的变更,派出所户籍窗口按以上要求当场办结。

  

四、办理补录与其他登记

  

前置条件: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身份信息证明材料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等证件和证明材料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

  

被判处徒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判处徒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补录户口登记。

  

对于因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而注销户口的人员,今后重新出现的,当事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办理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入籍户口登记

  

(1)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身份信息证明材料文件;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材料或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3)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

  

2、刑释解教人员补录户口

  

(1)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

  

(2)辖区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关调查材料;

  

(3)补录户口人员应采集照片;

  

(4)落户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3、撤销宣告死亡

  

(1)人民法院出具的撤销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2)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3)辖区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关调查材料;

  

注:按照公安部规定,凡是因生理原因死亡注销户口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程序:持以上材料,派出所户籍窗口初审、报治安管理支队或县(区)公安局审批,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结。对无户口人员和无相片人员补录的,持以上材料,报派出所户籍窗口初审,县(区)公安局复审,治安管理支队审批,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结。

  

五、办理收养子女迁户

  

一、收养子女迁户

  

前置条件: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户口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所需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3)收养人单位落户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证明材料;

  

(4)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员初审,报治安管理支队或各县(区)公安局审批,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结。

  

说明:1、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前,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2、凡迁入老城区居委会的,必须经由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城关区发改委共同签署意见同意后并加盖公章。 

  

3、本指南所称直系亲属: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4、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公证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左边法律右边文书,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等证明材料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等。

  

5、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员。

  

6、在校学生,需学校出具在读证明材料和学生证。

  

7、各户籍窗口对前来办事的老、弱、病、残、孕、军、警等人员,应当优先办理;对因老、残、病等行动不便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上门服务。

  

8、公民申请户口迁移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迁移人及随迁人员原则上必须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因情况特殊无法到达现场的,户籍窗口必须通过公安部、公安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人像比对并提取相片,公安部、公安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无相片的不予受理并要求本人必须到场。户籍窗口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严防冒用、顶替无相片人员的户籍信息办理户口。

  

9、办理所有户口手续的(含迁移、变更和补录等)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办理。申请人本人不便前来的,可以由户内成员或委托他人办理。对委托办理的,受委托人必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公民身份证(原件)。公安机关户籍民警要对受委托人进行登记,对存在受委托人办理3次(含3次)以上的,户籍窗口对其进行身份审核,存在中介人员身份的,不予受理当次被委托事项。

  

10、派出所户籍窗口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须将审批(批准或不批准)结果告知申请人。

  

“跨省通办”试点内容

  

(一)户口迁移事项

  

1.试点事项及应用场景

  

试点事项:在异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5个事项。

  

应用场景:申请人只需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协同办理户口迁移,不再需要申请人在迁出地、迁入地分别办理纸质《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

  

2.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申请人根据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核同意迁入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迁入业务并可选择“跨省通办”服务。申请人选择“跨省通办”服务的,应填写《户口迁移跨省通办信息确认同意书》(附件1)。

  

准予迁入。迁入地公安机关(县分局或派出所)应于7个工作日内开具迁移人《户口准迁证》(备注栏需注明申请人联系方式),在人口管理系统中生成户口准迁电子信息,推送至“公安部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备案系统”,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留存纸质《户口准迁证》。同时,应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人联系方式等受理信息,及时开展迁出登记工作。

  

迁出登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于申请人准迁信息在“公安部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备案系统”上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核查,确认无误后留存户口准迁电子信息、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打印纸质《户口迁移证》留存,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迁出时间、迁往地址等迁移信息。生成户口迁移电子信息,推送至“公安部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备案系统”。同时,应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及时办理迁入工作。

  

办理迁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于公安部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户口迁出信息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核查,核实确认无误后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并打印户口簿。申请人持有的迁出地居民户口簿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

  

(二)开具户籍类证明事项

  

1.试点事项及应用场景

  

居民在异地居住,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凭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有效证件或凭证,异地申请开具户籍信息证明,受理地(原则上为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实现信息材料流转,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开具相关证明。

  

2.申请材料

  

一是如实填写申请证明事项内容;二是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凭证;三是监护人代为申请的提供监护关系材料。

  

3.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符合应用场景的,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告知申请人可选择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服务,并要求填写申请证明事项内容和提供相关材料。

  

信息流转。受理地公安派出所通过政务微信上传,电话通知查收的方式,将受理信息及当事人申请材料传输至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信息查询。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收到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身份信息查证,并将证明内容反馈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发现申请人身份无法查证或查证信息不一致等问题的,及时联系申请人核实解决,并告知申请人和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在问题解决前暂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出具证明。受理地公安派出所依据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反馈的证明内容出具证明,加盖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明(参考证明样式见“附件2”)。受理地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均须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特殊情形。对于申请人申请出具的证左边明信右边息,如受理地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直接获取的,可以现场为申请人出具证明(参考证明样式见“附件3”),并将有关开具证明情况反馈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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