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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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 一、基本案情 蒋女士(化名)、蒋先生(化名)为姐弟,其父母在1960年由单位分配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一公有住房,父母于2017年报死亡。 2020年5月27日,系争房屋动迁,动迁款共计450万元。 在册户籍人员为蒋女士、蒋女士丈夫王某、蒋先生夫妻、蒋先生之子小蒋五人。 蒋先生一家三口户口一直在系争房屋内,并一直居住至动迁。 蒋女士出生后至1970年均随同父母一起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后作为1969届知识青年到安徽农村插队落户,2009年与其丈夫王某一起按政策回沪后将户口迁入案涉房屋,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 双方无法就动迁款的分配达成一致,各自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先生一家三口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并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直至动迁,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均应当认定为同住人。蒋女士按照知青回沪政策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内,在本市未享受过福利性质房屋,因家庭结构和房屋面积等原因未居住,依法仍应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王某的户籍自外省市迁入,与系争房屋的来源并无关联,且其自户籍迁入后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不宜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各方居住状况、人员结构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蒋女士可分得征收补偿款100万元,蒋先生一家分得剩余征收补偿款。 三、律师解读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实践中,迁入户口后但并未实际居住,一般不应认定其享有居住权益。当然,特殊原因的除外。 回沪知青按政策将户口迁入其中,但因居住不便未实际居住的,就属于常见的特殊原因。但是,如果知青的配偶落户后未实际居住,其配偶一般不予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虞美乐律师 对相关问题感兴趣欢迎关注,后续有系列文章继续推出; 遇到相关纠纷,欢迎私信,可免费咨询一次 如果你的亲朋好友有这方面的疑问,欢迎转发。 分享,让你我更靠近 上海动拆迁纠纷案例 上海拆迁:家庭协议未作约定,其动迁利益不受协议保障 上海拆迁:家庭协议承诺其居住权,不因未实际居住丧失动迁利益 上海拆迁:家庭协议签订后新增同住人,其动迁利益不受协议限制 上海拆迁:出嫁女户籍迁回,动迁后能否分得动迁款? 上海拆迁:公房动迁利益分割,曾长期稳定居住很关键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