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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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口强迁新政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管理工作,结合上海市实际,制订了,下面xx给大家介绍有关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要求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所帮助。上海常住户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正当权益,依据国家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及其它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含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要求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和、、、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含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和申请、签发、、等户口证件,必需严格遵守本要求。 的申请、签发根据相关要求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详细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该依法在常常居住的正当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左边法律右边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户口登记应该根据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能够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要求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能够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按要求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含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能够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能够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能够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能够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同意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母亲为本市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能够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含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新生婴儿能够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我国出生、含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同意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应该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第九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该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退伍的,应该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该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该依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相关要求申报注销户口。 未取得前往国家或地域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居住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取得前往国家或地域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被监外实施后,应该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本市居民死亡的,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应该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该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三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该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该在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户口迁移应该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组员办理。 包括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该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组员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五条包括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需当面取得老年人同意,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