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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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应届生/非婚子女 落户上海咨询
本人外地人离异育有1子,07年8月出生。后和上海人18年12月领证重组家庭。快满3年了,本人少数民族7年满35岁可投靠配偶落户是2025年12月,届时孩子正值高考阶段。当前考虑规划走投靠落户上海,在上海高考。如果走不通,没沪籍只能走备考走国际教育。 当前异地读初二,想转学到沪读书生活。如何规划在2025年12月本人投靠落户子女随迁落户上海,想在上海参加高考。目前是否来得及操作?求专业规划。 假设孩子现在来沪重读初二,到时候2025年18岁高三,同年11月份需报名高考,届时他还没取得沪籍,如符合条件12月才能落户。2026年6月高考。这么一个情况,高考看报名时的户籍,那么他会不会回原籍高考?还是可以在上海高考。 同问,结婚满3年随迁子女享受上海本地资源是不是可在上海中考和高考? 我知道高考和落户是2个概念,以后政策也吃不准。只能说按当前的政策提前规划。先满足落户条件。走不通再考虑走国际教育路线。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2009]7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三款。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关于贯彻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的若干问题解答(一)(2013年10月30日) 上海外迁人员投靠配偶、子女落户办理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3、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6、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7、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全户户籍资料是指公安部门存档的户籍档案,由民警调阅并复印。 8、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1)《婚姻状况承诺书》;2)《结婚证》;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4)婚姻、生育事实存疑的,还需提供婚姻登记原始档案复印件。 9、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被投靠子女系按本市知青、支内子女政策回沪的无需提供,由民警调阅审批落户档案) “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是指:1)《出生医学证明》; 2)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3)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及被投靠子女的人事档案。 10、申请人的退休凭证或达到相应年龄 1)退休凭证是指《退(离)休证》等证明退休的材料;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无需提供退休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