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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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登记主管机关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二、户口登记办理方式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办理;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户口,由单位指定专人协助办理。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办理;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三、户口簿发放与管理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四、户口登记单位划分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可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