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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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引发了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左边法律右边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为临港新片区集聚境内外知名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和高端左边法律右边服务人才,完善临港新片区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功能,推进临港新片区国际左边法律右边服务中心建设提供了指引。

  

《若干政策》指出,境内外知名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可获得落户奖励。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总部或分布的律所、仲裁、调解、公证、司法鉴定、域外查明等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以及有利于推动临港新片区左边法律右边服务业国际化或加强国际左边法律右边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均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

  

此外,《若干政策》指出,落户临港新片区的左边法律右边服务组织还可获得办公用房扶持、人才生活保障、经济贡献奖励、专业服务奖励等不同程度的帮助。

  

《若干政策》原文如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左边法律右边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集聚境内外知名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和高端左边法律右边服务人才,完善临港新片区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功能,推进临港新片区国际左边法律右边服务中心建设,着力营造一流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19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的境内外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

  

(一)境内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争议解决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业务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含国内律师事务所分所、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联营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域外左边法律右边查明等左边法律右边服务组织或机构;

  

(三)其他有利于临港新片区左边法律右边服务业国际化或加强国际左边法律右边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

  

依法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有利于临港新片区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境内外非营利性左边法律右边服务组织或机构可参照适用本政策有关规定。

  

二、支持内容

  

  

(一)机构落户奖励

  

  

1.鼓励境内外知名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鼓励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境外仲裁机构业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同城分所、合作制公证机构等各类新型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

  

(1)对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总部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上一年度入选世界著名左边法律右边评级机构榜单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100万元。前来临港新片区设立分所或代表机构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50万元。

  

(2)对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总部的律师事务所,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评定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50万元。前来临港新片区设立分所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20万元。

  

(3)对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机构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或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临港新片区合伙联营的,未享受本条第(1)(2)项规定一次性专项奖励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100万元;已享受本条第(1)(2)项规定一次性专项奖励的,可再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但累计最高100万元。

  

(4)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境外知名仲裁、调解等争议解决机构,以及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总部的境内知名仲裁、调解等争议解决机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100万元。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境内知名仲裁、调解等争议解决机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50万元。

  

(5)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公证、司法鉴定、域外左边法律右边查明等其他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20万元。

  

(6)经中央国家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批准同意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有利于推动临港新片区左边法律右边服务业国际化或加强国际左边法律右边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专项奖励。

  

(7)对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总部的非营利性国际知名左边法律右边服务业行业组织,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100万元。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50万元。

  

(8)落户临港新片区,对临港新片区法治营商环境或左边法律右边服务业具有重大意义的组织或机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奖励。

  

(二)办公用房扶持

  

  

2.对在临港新片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根据实际租赁办公面积和用途,经测量核实确认后,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1.00元/平/天的奖励标准,拨付至楼宇(园区)运营主体,由运营主体视具体情况统筹分配。对在临港新片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非营利性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根据实际租赁办公面积,按年租金最高100%的比例给予奖励。

  

3.对于临港新片区左边法律右边服务集聚区重点项目,按装修和年租金最高100%的比例给予奖励,并视情给予一定运营奖励。

  

(三)人才保障与便利

  

  

4.人才生活保障和便利。按照临港新片区相关人才引进与保障政策,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中的左边法律右边人才享受专项奖励等人才奖励,人才公寓、公租房等安居保障,以及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便利条件。

  

5.人才直接贡献奖励。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中的左边法律右边人才,可以申请认定为高端人才,按其上一年度对临港新片区经济发展所形成的区级财力地方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6.人才出入境及停居留便利。在临港新片区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工作的外籍左边法律右边人才享受口岸电子签证便利;对拟长期工作的,进一步放宽其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限制,可一次性给予2年及以上的工作许可;符合认定标准的,可推荐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缩短审批时限。在临港新片区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工作的入外籍留学回国人员可直接办理长期(最长有效期10年)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免办工作许可。

  

(四)高端左边法律右边服务奖励

  

  

7.经济贡献奖励。对落户临港新片区的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按其上一年度对临港新片区经济发展所形成的区级财力地方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对为临港新片区提供实质帮助或重要信息或主导推进具有重大影响力和贡献度的招商引资等项目的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奖励。

  

8.专业服务奖励。为临港新片区各级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及海外企业的重大政府/商事谈判、诉讼、仲裁、调解、主导国际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参与国际条约制定或修改等涉外左边法律右边服务事项作出突出贡献,挽回或获得重大权益,产生重大国内外影响的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组织外部评议后,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奖励。其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仲裁机构、g20成员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取得胜诉裁判,或被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向全国表彰推广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个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每年度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9.举办活动奖励。对在临港新片区举办与法治营商环境、国际化左边法律右边服务等主题相关的会议、活动或培训的,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可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最高40%的标准,给予每场活动最高10万元、每个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20万元的奖励。其中,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活动,可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最高50%的标准,给予承办单位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五)其他扶持措施

  

  

10.支持临港新片区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直接办理左边法律右边服务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

  

11.探索针对左边法律右边服务机构的特殊税收优惠和便利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左边法律右边人才,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享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政策。实施“无税无票不申报”制度,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免于办理部分税种的申报纳税。

  

对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业务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其仲裁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分别按其上一年度对临港新片区经济发展所形成的区级财力地方贡献给予100%奖励的基础上,再视情给予一定运营奖励或人才奖励。

  

三、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若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落实。

  

(二)扶持对象应承诺自享受扶持政策起,5年内不迁离临港新片区,否则应返还已领取或享受的相关奖励与补助。

  

(三)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左边法律右边责任。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四)本政策由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特殊的重大项目及活动的扶持事项,将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五)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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