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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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的提出 (十五)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的,由用人单位在网上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单位和引进人才相关信息,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并盖章、签字。用人单位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到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 2、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范围。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关于办理流程 (十六)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负责对申报单位的引进人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4、公示无异议的,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 续。 户口迁移 (十七)按照办法第十二条办理“户口迁移”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引进人才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个工作日后,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