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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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商品房是买房人自行出资购买来的,因并未享受过国家或单位的福利待遇,故一般不属于福利房。但买房时如果享受了单位的住房补贴,它的性质会不会有所改变呢?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当其他公房的同住人,二次享受公房动迁利益呢? 现实生活中,很多居民朋友会发出这样的疑问:“方律师,XXX买房时拿了单位的住房补贴,属于他处有房,不能让他分到动迁款。”面对这样的问题,从我们专业律师的角度出发,并非买房时享受了福利,这套房子就一定属于平常所说的福利房。因为单位补贴购房的金额是有讲究的,并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而言,根据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只有房款的一半以上是由单位补贴购买的情况下,才属于他处有房里的“福利房”。 那么为什么会有单位住房补贴呢?一般我们认为,住房补贴是单位不再直接给职工分房之后,为了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给职工发放的一种补助,实质上更像是单位对职工的一种关怀。虽具体补贴数额根据不同年份、不同单位会有所浮动,但总体而言金额并不会很高,当然了,和同年份商品房房价之间的差距往往还是比较大的。那么到底能差多少呢?我接下来拿老张家的一个真实案例给大家举个例子。 2016年,老张在浦东宣桥买了套二手房。按照当时的房价,66个平方的二手房价值95.5万元。老张单位补贴了多少呢?2016年开始,老张单位每年给老张发放住房补贴,到2019年一共发了9.8万元,大约是房价的10%。这还只是二手房,如果是新房的话,差距可能还要更大一些。通过这个对比大家就能比较直观的看出来,一般情况下,单位的住房补贴远远达不到商品房房款的50%,也就不满足2004年3号文中规定的福利房条件,不属于他处有房。因此,如果符合其他条件,仍然可以当公房的同住人。 不过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虽然认为具备同住人资格,但具体份额可能会适当减少。原因有二,一是因为购买商品房后,本身对公房的居住需求有所减少;二是虽住房补贴数额不高,但也毕竟属于享受了一定程度的单位福利,部分情况下法院也会因此判决适当少分。 (注:本案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