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新闻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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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民终4585号判决认为:“用人单位虽然不能以办理本市户口为由与劳动者约定或变相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确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2019)京民申1476号裁定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根据田鹏与东华原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落户协议》约定,东华原公司为田鹏办理了进京落户手续,但田鹏未遵守5年服务年限的约定,提前离职给东华原公司造成损失,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认定劳动者离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后,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数额,法院一般认为应当基于已工作年限、劳动者原工资待遇等情况,并参考双方约定进行酌定确认。 (2019)沪0115民初号判决:“关于损失的数额,鉴于原告的行为给被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难以以具体数字来衡量,故本院参考双方的约定,酌情确认原告应赔偿被告损失10万元。” (2018)京0114民初823号判决:“田鹏与东华原公司在签署的《落户协议》中约定了田鹏提前离职的补偿金,可以视为双方对违反《落户协议》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事前协商,田鹏对提前离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有心理预期。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为田鹏在入职签署相关协议时承诺了服务年限,但仅履行一年多即辞职,其擅自迁出户口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的约定和借出户籍卡时的承诺,其行为亦给东华原公司在后续人才引进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本院酌情确定由田鹏向东华原公司赔偿元为宜。” 参考案号: (2018)京0114民初823号 (2018)京01民终4585号 (2019)沪0115民初号 (2019)京0106民初号 (2019)京0113民初号 (2019)京02民终295号 (2019)京03民终号 (2019)京03民终4376号 (2019)京民申1476号 总结: 通过对北京及上海地区近三年关于劳动者违反落户协议案件裁判规则的梳理,我们发现,在上海地区,类似案件数量较少,且目前法院还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仍有法院认为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但同时,北京地区法院已经逐渐在中院以及高院【(2019)京民申1476号】层面,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观点:认为落户协议中劳动者提前离职违约金的约定虽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因劳动者的行为同时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在具体损失数额的确定上,法院会考量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工资待遇情况,以及双方对于违约金的约定等进行综合考量。